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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有位柯姓男子今年五月十日在家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傍晚騎車經民生路、廣文街口時,反應不及追撞前方等紅燈的李姓騎士。柯男辯稱車禍和吸毒沒有關係,但被害李女說柯撞到她後,柯自己也倒地,且叫他都沒反應;而警方到場時,柯也一度昏睡叫喚不醒,之後命他直線測試、平衡動作時,身體則呈前後、左右搖擺不定狀態,採尿送驗也呈陽性反應。法院認為,柯男吸毒後意識不清,且與人發生碰撞,已有高度危險且產生實質危害,依公共危險罪判他三月。

  過去也曾有一起國道警察在戒護爆胎的車輛時,遭一台拖板車追撞殉職,警方在該肇事車輛上發現毒品吸食器,駕駛坦承有吸食安非他命,且車禍時又是疲勞駕駛,累到恍神打瞌睡而釀禍;然而駕駛最後雖因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八個月,但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部分,則獲不起訴。

  為何有人明明吸毒後駕駛,看似不能安全駕駛,最後卻有可能仍背被判無罪呢?「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三款有明文。這與酒駕差異在哪?酒駕是酒測結果只要達到0. 25毫克,就一律被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就算今天遇到一個酒國英雄,酒量特別好,即使酒精濃度超標,依然可以走直線,開車還是很正常,直直開絕對不是問題,一樣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這是由於法條只有規定酒精濃度,未規定「致不能安全駕駛」,所以構成酒駕比毒駕容易。

  實際上,毒駕能確實成罪的案例並不多,很多吸毒後駕駛,有時體內確實很明確被驗出有多種毒品反應,但法條明文規定了「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個要件,因此,常常是因開車狀況看來正常,而獲判無罪。即使我們都知道吸毒會產生幻覺、感官可能會變得跟正常人有些不同等,但若檢警無法舉證證明確實因吸毒而導致開車時有何異狀、不能安全駕駛,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當然只能做出無罪判決了。

  相對酒駕有明確標準,毒駕尚得有外觀恍惚、明確肇事等事實,才能佐證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予以定罪。這並非法官從侏儸紀穿越來到現代,而是法律明文規定就是如此。酒駕、毒駕此類公共危險罪之核心在於不能安全駕駛,相較於酒駕龐大數量之案例資料,可依據研究結果提供明確量化標準,毒駕則只能仰賴其他原始之外觀判斷,才能佐證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除非修法將”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幾個字拿掉,不然在無法客觀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官也只能是判決無罪了!

  不過,雖然公共危險罪可能不成立,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還是會被判刑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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