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生變後贈與財物返還的法律問題

  情人間基於感情或愛情,互相贈與財物之事,乃屬正常。不過,有時候雙方因為後來分手了,經常會發生要求返還之前所給予對方財物或不動產的問題,尤其所贈與若是大筆金錢、不動產、名車、名錶、名包等等情形,則問題就更大了。事實上,情侶在一起時,不管是贈與或投資或其他原因而有提供財物的情形,通常多不會寫下書面字據,但是分手後爭執財物權利歸屬時,其中一方主張是贈與,對方可能說是被騙的,但一方卻說是心甘情願的,法院到底要相信誰呢?要看證據說話。

 

  最近就發生有類似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某位從事奶茶杯生意的施先生因為邀請陳姓女模拍攝宣傳影片,進而展開追求,並砸了一億多元追求陳姓女模,施先生主張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而贈與陳小姐豪宅頭期款、名車及名牌包等貴重物品後,施先生主張陳小姐僅交往四個月,就開始用生理期等各種理由疏遠施先生,故主張遭詐騙而要求返還一億多元,同時提告刑事案件。不過,施先生民事第一審遭臺北地院判決敗訴,仍可上訴。

 

  另外一個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某商人洪先生經常前往某家泰式養生館,因而認識按摩師小玉,為了追求小玉,洪先生匯款六十多萬元幫她解決債務,後來二人感情破裂而分手,洪先生提告小玉涉嫌詐欺取財及請求返還金錢,表示這筆錢是投資款項而交付,不是心甘情願的贈送,不過法院認定洪先生是為了討好小玉歡心而贈與,判決洪先生敗訴。

 

  類似前述感情很好時的「交付」金錢行為,後來感情不好分手了,這個交付財物的行為就可能變成各自解讀了。這個「交付金錢」的行為,若是基於愛情或感情所為的「贈與」行為,是不能再要回來的。但是,如果是被詐欺或是其他原因所交付,而非屬贈與行為,就有可能討回來,例如:某甲謊稱父母生病要開刀,甲的情人乙信以為真,就提供了一百萬元作為開刀費用,乙事後發現甲的父母早就過世了,這時贈與行為是被欺騙所生,乙就可以主張詐騙而要求返還一百萬元。

 

  然而,在不少案例裡頭,法院判決不能請求返還的理由,大多是認為贈與是基於感情或討好另一半歡心等等原因,並非是因為對方施用詐術而讓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換言之,就算之後分手,也不能認為當初的感情是假的,分手前的感情,不論如何,法院還是會認為是真的,如果沒有具體的詐欺證據,想要討回分手前交付的財物,可是非常困難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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