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會看到新聞,情人分手不甘心,散播在一起時拍攝的裸照或私密照。類似這樣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但一般人可能不知道,惡意散播他人裸照之類的行為,不僅是很缺德的行為,除了被判刑外,依據新修正刑法,最高可能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再依刑法第315-2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近又有一類似案例,某女大生與在公司上班的前男友張先生分手後,將張男的LINE封鎖。沒想到,這位張先生竟把幾張前女友的私密照PO到對方的學校官網上,讓所有師生觀賞。經起訴後,法院判決張先生PO出三張照片犯了三個罪,合併判處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1萬元。
在此案例,雖然張先生事後刪除前女友私密照,但是已遭被害人即前女友截圖存證提告,而且被害人也不知道張男何時拍下這些照片。最終,法官認為照片可看到被害人隱私部位,依刑法利用工具偷拍隱私部份及散佈偷拍照片之罪,加以判刑。
依據舊法,過往類似行為,只能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今年新修正刑法,已提高至五十萬元,因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分手不甘心,胡亂散布前情人的裸照或私密照,否則,被罰大筆金錢,可就賠了夫人又折兵,非常不划算啊!
而且要注意,散布裸照未遂行為,也可是要加以處罰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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