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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小哈與英國人小金在台灣結婚,之後十餘年小金均不知去向,亦無國內住所,小哈之後認識阿妙,打算透過法院和小金訴請離婚再娶阿妙。試問小哈應該如何將起訴狀送達給小金以滿足民事訴訟法上的要求?
※ 證明被告在本國並無住所
 一般送達的狀況是先依照被告戶籍謄本寄送之後,被收件地址給退回,並表示經派出所詢問鄰里查訪後查無此人時,原告可以主張對造國內無法送達,此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 但對於像外國人這種在台灣並沒有住所之被告,原告在起訴時自然無法自行送達訴狀的繕本,畢竟無法向戶政機關聲請戶籍謄本,或是主張被告出境之後並未再入境,即進入向國外送達之程序。
※ 證明被告在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 如果在台灣沒有應收送達處所,原告若是知道被告在國外之應收送達之處所,但聲請法院囑託駐外單位送達(例如外交部條約司),卻遭送達地址給退還時,即屬被告在國外送達處所不明,這時候就可以像繫屬法院聲請裁定為公示送達,若對方受送達後不到庭,即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原告不可以在未陳報被告於國外之應收送達之處所之情況下,就主張被告在國外送達處所不明,而聲請公示送達,除非是能被法院認為「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送達處所」。通常至少都須先陳報一地址,因此可能會發生原告陳報錯誤地址,而送達不到,遂進入公示送達之程序,然後被告不到後,原告就聲請一造辯論,有學者基於女性主義之觀點這等於是在濫用法律上之公示送達程序。
※ 而在本案中,若是小哈要對在國內外處所均不明之小金,在台灣訴請離婚,首先要以戶籍謄本無資料證明小金在台無住所或聲請法院依職權調閱而發現小金無入境資料而顯示被告不在國內,並證明小金在國外的處所之後,經法院囑託駐外單位送達不到後,或是舉證自己不可歸責而確實不知道小金於國外的住所後,就可以聲請對外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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