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罪卻被判強制猥褻罪,兩罪有何區別?

                   先說結論,一罪輕,一罪重。

                 名嘴朱學恒涉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案,朱學恒在日前跑去告發自己,搞的大家摸不著頭緒,原來他只承認「性騷擾罪」,不承認「強制猥褻罪」。然檢察官並不買帳,還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這二天,第一審判決出爐,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重判決朱學恒有期徒刑1年2月,還可上訴。

                事實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但被告自己可以當告發人嗎?當然不行。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罪卻被判強制猥褻罪,兩罪有何區別?其實,朱學恒告發自己,就是自首或投案的意思,名為「刑事告發狀」,實為「刑事投案狀」!

                我們來看一下這二罪的刑度,一個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一個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差別非常大。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底朱學恒被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八個月,雖然他提起抗告,但被法院駁回。依據北院裁定內容,略載朱學恒自己「刑事告發狀」內容,說要告發自己在餐敘時所發生A女於112年6月8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發布貼文所披露之事件。朱學恒以告發人身分自己說:「針對A女於112年6月8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發布貼文所指述之案情,被告應該是構成性騷擾罪嫌等語。」因此,對A女的性騷擾之犯罪嫌疑,已堪認定。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依本案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初步觀之,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確屬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罪責非輕,確有量處被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可能,衡以常人面臨入監服刑罪責時,趨吉避凶、不甘受罰、畏罪逃亡乃基本人性,而被告具有優異英文能力,且依經營網路頻道謀生之方式,不受個人是否在我國境內之地域限制,堪認具有在境外生活之能力及資力,其面臨上開刑責,出境後滯留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不歸之主觀動機非低,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原審並權衡訴訟程序進行程度、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對於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之程度、公共利益之維護等情,為使後續訴訟及執行得以進行,對被告所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核屬原法院職權之適法行使,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被告係臺灣知名網路直播主、作家、主持人、名嘴、翻譯家等,生活及工作重心固然在臺灣,然其確具有相當之能力及資力可在境外生活、工作,若面對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之刑責,其出境出海後確有滯留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不歸之高度可能,原審考量及此,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其認定並無違誤。至於被告主張本件係其主動告發自己而開始偵查,惟此與本案與被告是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無關。又被告主張其並無犯罪、相關證據至多僅能證明性騷擾之範疇等節,核屬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均待原審法院詳予調查審認,亦與被告是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無涉。是抗告意旨執前詞提起抗告,難認可採。」

                而從這個裁定看起來,最起碼成立性騷擾罪,但是強制猥褻罪若成立的話,是會將性騷擾罪吸收而不另論罪,因此,限制出境的裁定內容,略顯被判重刑的端倪,果然第一審判決結果出來,與限制出境的裁定看法,相去不遠。台灣罕見的刑事告發自己的案例,上訴後判決結果會如何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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