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做生意,常常會因為債務糾紛或客訴問題,和他人發生口角,這時候老闆最怕對方說要讓自己的店開不下去,像是說要找兄弟去店裡「捧場」,或是暗示晚上要找人砸店等,總而言之會碰到許多妨害營業的威脅,老闆或是店員這時候該如何自保呢?提告恐嚇罪或許是一個出路。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讓人的店開不下去,就符合前述條文中所稱的「財產」,甚或關乎老闆、店員的身體、自由、生命的刑法法益,依社會一般通念的理解,就是要以加害前述法益的方式來恐嚇對方,例如今年六月橋頭地方法院就有個判決提到:「……由『O哥』向OOO恫稱『幹你娘機掰,你如果不退押金我就讓你店開不下去』,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彭成立,使OOO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O哥』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
但如果讓老闆店開不下去的手段,是以合法方式為之,像是提起法律訴訟去討債,或是在網路上留言批評,法院不一定會認為涉及恐嚇,例如有個案是被告要去店家的GOOGLE頁面留負評,這時候法院認為這和恐嚇罪保護的法益無關,尚不足以讓人心生恐懼、畏怖,不構成恐嚇罪,像是新竹地院去年底有判決提到:「被告與聲請人之女性店員因維修糾紛而起爭執,於離去時稱:『刷負評就好啦,就會讓你開不下去!』,有聲請人提出之現場錄影紀錄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可稽,而網路負評僅為網路交易之參考,被告本於消費經驗,上網發表意見及主觀感受,聲請人如認被告所發表之內容不實,亦可上網回覆意見,本屬可受公評之事,此等言詞依社會一般觀念,尚非屬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亦不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且不足以影響一般人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與刑法第305條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法以該罪嫌相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5號判決)。
所以簡單一句要人的店開不下去,是否構成恐嚇罪,得要回到恐嚇罪本身的法律要件,行為是否非法、算不算恐嚇威脅,被害人是否會因此心生恐懼,綜合來判斷才能得出結果。總之,判決這類案件上,老闆或是員工最好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諮詢,才能得到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策略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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