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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北市6月24日發生多起瓦斯氣爆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及房屋毀損,其中「帝王至尊」社區大樓氣爆最為嚴重。一位十六歲受害少年全身燒燙傷高達91%,傷勢相當嚴重,關於這起重大公安事故,新竹縣長楊文科表示會從寬從優賠償及負起責任,是指哪一種的賠償責任呢?

              這起瓦斯管線壓力異常造成氣爆事件,負責供氣的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是百分之百由新竹縣政府出資成立,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也引起討論。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條規定,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因此,新竹縣瓦斯管理處於民國101年改制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屬國營事業。再來看《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營事業除依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與同類民營事業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所以說,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職務行使及設施等,並非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亦非公共設施,應適用一般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

                竹北氣爆事件,不適用國家賠償責任,對被害人較不利嗎?答案未必。

                第一點、用戶與瓦斯公司成立家用天然氣供氣契約,瓦斯公司的契約義務是要提供安全的商品及服務,及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二點、企業經營者違反前述義務而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瓦斯公司可能因違反契約義務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而負起賠償責任。第三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第四點、再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得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該懲罰性之賠償金,應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額』。」

                 因此,假若認定瓦斯公司有過失責任,再依《消保法》求償時,例如:受害者財產上及精神賠償損害數額合計是A金額,是有可能再加計請求A金額的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類似政府失職或國營事業等釀成的重大公安事件,例如高雄氣爆、普悠瑪號火車事故、太魯閣號火車事故等等,賠償金額一次比一次高,就是要告訴國家機關或國營事業的主事者或監管者,應認真盡職維護公安,避免再度發生類似重大的不幸事件。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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