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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人喜歡和名人或藝人拍照,有的是單純收藏,有的是向人炫耀,有的是拿去作廣告。但是,對於有些名人或藝人來說,自己的肖像是生財工具,好意和民眾合照,是否就等於授權民眾自由使用呢?恐怕不能畫上等號。日本偶像私下常與粉絲合照,然並不允許粉絲將相片放上SNS的嚴謹態度,時有所聞。

  回到近日爭議事件,某海產店老闆和藝人高捷合照後,老闆竟將合照放上網宣傳行銷,高捷灰常不滿地說:「合照是讓你留念,不是讓你拿來廣告,卡尊重咧……」。

  啊這照片不是老闆和高捷合照,這張合照老闆不是有著作權嗎?同學們,我們在講「肖像權」啦!

  基本上,使用公眾人物肖像,雙方會簽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肖像權使用合約書」之類的書面契約,特別是藝人、歌手、偶像、運動明星等等,經紀公司通常都會如此處理,畢竟很多時候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不是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是經紀公司在處理,隨意自行授權或允許他人使用,對於團隊的行銷並非有利,甚至可能構成違約。民眾和公眾人物間沒有契約關係時,就要回歸人格權的法律規定處理。

  可否使用他人的肖像權,必須要從言論自由和肖像權之間做取捨,倘若情況涉及公共利益,言論自由會比較占上風,像是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肖像權雖為人格權之一,肖像權人應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但肖像權亦非絕對,肖像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衝突時,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言論(新聞)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69號民事判決)。

  這個老闆擺明拿這張照片在蹭高捷,作為廣告使用,既與言論自由無關,也與公共利益無關,很明顯是為了「商業利益」使用到高捷的肖像,難怪人家經紀人會說話。

  民眾一定要注意,自己擁有合照的著作權,但不當然能夠使用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的效力在於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且和肖像權相互獨立,就算民眾和名人合拍取得照片的著作權,只是能夠取締他人對於照片的侵權使用,自己若要使用該照片作為「行銷」使用,絕對要有法律上理由(例如:言論自由)或是契約依據,否則很容易吃官司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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