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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財產權透過網路遭人侵害的狀況相當頻繁,在對侵權人主張維權,或是使用者遭控方主張權利侵害前,常常都忘了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控方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如果控方不具有上述權利,不僅不能夠合法提出告訴,地檢署也不能夠起訴,法院也不能夠進行實體判決。

  這個道理其實不難理解,以一般民事的土地糾紛來說,法院首先要審查的就是起訴方是否確實具有土地所有權,就算明知他人無權占用土地,隨便路人阿貓阿狗,也不能路見不平,就要拔刀相助,隨意起訴他人,非屬權利人是不被允許對無權占有主張權利的。回到著作權法的案件上,不僅民事訴訟如此,刑事訴訟原則上也是告訴乃論的,除非是巨額的侵權案件,滿足著作權法第100條的非告訴乃論要件。

  本所曾經承辦一件著作權案件,原本一審刑事法院認為侵權不成立,判決被告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字第93號[1])則認為告訴方根本不具有該案的著作財產權,甚至認定著作財產權根本屬於被控侵權人所有,一開始的告訴根本就不合法,最後在程序上就認為應該做出程序上的「不受理判決」,而不用進入實體審理。畢竟,倘若控方未證明自己有著作財產權,根本不能夠提起告訴,或是另案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2]),這一點對於控方或是被控侵權人來說,都是相當重要的。

  所以,在指控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前,得要證明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專屬被授權人,而要答辯他人指控侵害著作財產權前,也要先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是有權利之人,可別被來路不明的路人給誆了和解金喔!

 

[1]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M,104%2c%e5%88%91%e6%99%ba%e4%b8%8a%e6%98%93%2c93%2c20160331%2c1

[2]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5%2c%e6%b0%91%e8%91%97%e8%a8%b4%2c2%2c20160307%2c1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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