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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標案,參與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均為同一人,可能會因為重大異常關聯而被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被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新聞案例指出,某A貨運公司參加國防部的採購案投標,繳納押標金四百多萬元,標案文件代理人黃女,和其他投標廠商的代理人相同,被認定為「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而遭沒收押標金。在這個案例事實,大略是A廠商參與國軍軍品委商運輸採購案,機關認為相關投標廠商有代理人相同的問題,認為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具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廠商不服提起異議,經異議處理維持原處分後,廠商不服再提起申訴遭駁回 ,經提行政訴訟亦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一、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二、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釋:「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判決指出,A廠商與訴外人B廠商分別與其他廠商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採複數決標制之採購案,各為其團隊之代表廠商。系爭採購案決標非由A、B廠商得標,B廠商投標報價單以A廠商大小章用印;且二公司均以某甲為投標代理人。同一採購案之競標廠商,竟有印章流用及代理人同一情事,顯見該二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繕寫或備具,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情事,而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自應不予發還押標金。

                在此案例,有二個離譜的重大異常關聯事實,其一是競爭廠商之印章共同使用,其二是競爭廠商代理人均相同,這樣的狀況可以說異常的非常明顯,換言之就算在複數決標的情況,競爭廠商如果有實質不競爭的狀況,當然還是有可能被認定是圍標或不競爭的狀況,被認定有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而被沒收押標金的,所以競爭廠商間的合作關係,可是非常耐人尋味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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