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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國軍醫院採購案上的承辦人某醫師,涉嫌收受投標廠商賄賂,檢警並在該醫師家中發現大量現金和點鈔機,認為相關情形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情節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姑且不論後續偵辦檢察官是否會提起公訴,公立醫院的採購是否一定都適用採購法呢?承辦人是否也一定就是公務員呢?其實不一定。

   公立醫院要不要適用採購法,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採購法所說的要件,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換言之,公立醫院是否要適用採購法,要看它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還是公營事業,舉例來說有些公立醫院是附設於學校或機關,如果組織上仍屬於「公立學校」、「政府機關」的一部分,自然要適用採購法;如果只是公立,但卻是民營,那就不符合「公營事業」,可以免於適用前述第3條;不過,採購法另外還有第4條第1項:「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就是說如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來辦理採購,而補助金額佔了採購金額半數以上,這時候仍然要適用採購法,所以民營醫院如果是受補助者,要看採購金額是否超過現行公告金額150萬元,及補助金額是否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有沒有公立醫院不適用採購法的?有,很多衛福部的醫院是和民營醫院簽公辦民營契約,如北醫就幫衛福部管理很多家本來經營狀況比較吃緊的醫院,這時候因為不屬於「公營」,衛福部和工程會就認定例外不適用採購法,而是由民營單位自身的採購規定去處理,當然如果民營單位為了防弊,仿效採購法來制定相關採購規定,也是可以的,採購法不會禁止不適用採購法的單位,自行去學習採購法,只是在行政罰或是刑罰的部分,就沒有辦法參照辦理了。

   回到本件新聞,國軍醫院本身是由政府機關營運,無論從第3條的政府機關或是公營事業來說,都應該要適用採購法,相關人員可能還有行使公權力,而有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故程序上比民營醫院嚴格許多,檢警本次會如此重視,或許也是有這樣的理由的,後續結果如何,就要看法院的認定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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