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布痞與行政大樓.jpg  

  自助洗衣還剩一分鐘,後面的老兄急著把自己的衣服放進去,提早把人家的衣服給拿出來,有罪嗎?來說說這個有趣的新聞案例。
  據報導指出,有位吳姓大學生在自助洗衣店內投幣烘衣服,投幣使用三十分鐘烘衣,然後離開自助洗衣店,吳同學算好時間,在烘衣結束前倒數一分鐘時返回店內,卻發現自己的衣服被取出,烘衣機內已放置他人的衣物。吳先生氣憤報警及調閱監視器畫面,原來烘衣第二十九分鐘時,另一位黃姓大學生按中斷鍵並將吳同學衣物取出,放進自己的衣服烘乾。黃同學趕時間,認為前手的衣物全乾了,提早將吳同學的衣物拿出來。吳同學則向警方主張黃同學偷「一分鐘」的時間,提出竊盜告訴,損失約「一元」。警方遇到這種案件,應該也很頭痛吧!法條該如何適用呢?
  實際上,黃同學應該也沒有竊盜「時間」的故意,僅僅是貪快提早把人家的衣物給取出,一定沒有想到會惹出這麼大的風波。但竊盜罪的犯罪客體必須要是「物」,如果只是「一分鐘的時間」,恐怕不容易以竊盜罪論責。另外,若吳同學的損失是一元,依照刑法謙抑性、最後手段性的精神,其實沒有必要發動刑事程序,依照「可罰違法性」的理論,也不應該論以刑責。
  人與人相處,發生糾紛,也許依據「刑法」、「民法」、「校規」、「社會道德」、「自我良知」等等其中一種方式,加以處理。像本案件,原則上刑法無介入的必要,也就是說,被告最終以構成要件不該當、無犯罪故意或客觀上損害極微,了結此案。民事上來說,搭公車去法院一趟的錢,都超過這個損害,除非有宣示或教訓或其他特殊意義,也無民事訟爭的必要性。
  由此看來,難道黃同學把人家衣服拿出來的行為是對的嗎?唔,黃同學是不對啦!不過,值得非議的行為,不一定是犯法的行為。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會作出一些不對的行為,要一一送去法院嗎?應該不會吧!
  但是,權利受侵害,那怕是一元的損害,是否要主張權利,也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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