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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天新聞報導指出,雞排妹鄭家純與網紅陳沂之前在臉書隔空交戰,因為雞排妹在直播中說出陳沂手機前4碼,又技巧性地公開後6碼,經陳沂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告訴,第一審法院判決鄭家純有罪,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鄭家純也表示會繼續上訴。由此案例可知,就算不是一次直接將人家電話號碼公開,還是有可能被判有罪。

                 此案新聞報導之大略事實,陳沂曾開啟直播,秀出來電紀錄指責雞排妹狂叩她20通電話,雞排妹當晚加入直播與陳沂對嗆,雞排妹在直播中說出陳沂的門號前4碼,隔日雞排妹再於臉書貼出一塊色彩版,其6碼的色號數字剛好是陳沂門號的末6碼,陳沂因此提告雞排妹公開其電話號碼行為是違反個資法。此外,雞排妹也曾提告陳沂違反個資法,指控陳沂在直播中多次唸出她的門號,士林地檢署則認定陳沂不知來電者是誰,沒有犯意,將陳沂處分不起訴確定。

                 雞排妹抗辯說當天陳沂連開四次直播罵她,她打電話尋求溝通遭拒接,表示陳沂會接到陌生電話是在回覆留言中寫出顏色編號與陳沂姓名照片的網友造成的,並說陳沂常在社群攻擊、羞辱她。但從法院判決有罪來看,法院應該是不採這樣的抗辯,或認雞排妹仍有違法利用個資的行為。

                 依個資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若單純的電話號碼還不算是個人資料,但知道是誰的電話號碼就是個人資料。例如:隨便一組電話號碼,也沒有任何其他資訊,這就是單純的「資料」而已,然而,如果和「個人」連結而被識別,這就是個人資料了。例如在本案:雞排妹分二次公開資料,雖然她抗辯陳沂會接到陌生電話是在回覆留言中寫出顏色編號與陳沂姓名照片的網友造成的,但是第一審法院看來是不採認,這種分次、分段將電話號碼公開的方式,如果符合間接方式識別他人資料,還是會被認定屬於個人資料,因為已經可以識別出來是誰的電話了。

                 個資法第20條規定,一般人對於他人個資之利用,原則上要在取得個資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使用。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公共利益等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否則就是違法使用他人資料,可能會有刑事責任。最常見的,就是報復或惡整等目的,而公開人家電話號碼或住家地址;如有類似行為,依據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特別注意,此罪法定刑度,比恐嚇罪、強制罪、侵入住宅罪、誹謗罪都要來得重,可見個資法的刑罰是很重的啊!

                 再次提醒大家,報復或惡整人家而公開人家電話號碼的行為,比恐嚇人家或無故衝到人家房子裡還要來得嚴重呀!回到前述案例,雞排妹若上訴第二審,再來看第二審法院會如何看待此案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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