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的大部分條文在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臺中地方法院已經確定有殺人案件將第一次適用國民法官制度,相信不免有人會好奇國民法官是如何選出的,因此本文就此議題初步說明。
國民法官有積極資格限制,須年滿23歲,且為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我國國民(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地方政府會依該條件製作「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從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並製作「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在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完成後,地方法院會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核刪除有國民法官法第13、14條所規定消極資格的人(例如褫奪公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並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在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製作完成後,地方法院會以書面通知各備選國民法官(相關程序參照國民法官法第17~20條、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根據新聞報導,各地方法院均已陸續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其中第一梯次備選國民法官書面通知書函,已在1月1日寄發,預計有35,000多人收到。
在適用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被起訴至地方法院後,地方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在調查後會除名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5條所規定消極資格的候選國民法官。爾後,候選國民法官再經由選任程序篩選後,選出審判案件的「國民法官」、數量不等的「備位國民法官」。
如果候選國民法官或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條規定各款情形(例如年滿七十歲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在校學生),也可以向法院陳明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辭任(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第27條第2項)。
當然本文今天只是簡要說明國民法官如何選出,其實司法院為了國民法官制度,花了非常多心力及金錢宣傳,既然一般民眾都有可能成為國民法官,對於這個制度如果還有疑問的話,也可以上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專區看個詳細。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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