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反霸凌

  人類社會自古即存在強欺弱、眾暴寡的行為,近代中文語境更是取英文「bullying」一字之諧音,將其稱為「霸凌」,並漸而普及為日常生活用語。從這個語用普及的程度,也可推知,霸凌存在於各種情境,如校園霸凌、職場霸凌及網路霸凌等等,尤在社群媒體融入日常的「虛實整合」時代,網路霸凌更是時有所聞,其所造成身心的負面影響,更是不容小覷。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5項規定授權制定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其中第3條第4款有為「霸凌」下了一個較為明確的規範上的定義: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碰上網路霸凌,一定會想知道,所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這可以參考本事務所網站前文:https://sunrisetaipei.com/網路霸凌的法律責任/

  然而,所謂法律責任,不管是責任的成立,或是責任的範圍(如民事損害賠償的數額或刑事責任的刑度),都必須經過一定的司法程序,經過當事人攻防及法院審理後,才能確定下來。

  當成為網路霸凌事件的受害者,想要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平反,首先會遇到兩個大問題:要告誰?去哪裡告?

  第一個問題「要告誰?」是當事人確定的問題,因為網路世界最大引人之處在於其「匿名性」,這常成為起訴或提告的一大阻礙,雖然我國現有電信偵查大隊的編制,但仍常常查到國外的IP或者假的使用者資料,使得連進入訴訟的門票都沒有。但這是太過實務的問題,有機會另為文再談。

  第二個問題「去哪裡告?」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白話來說就是,我國的哪一個地區的什麼法院,可以受理起訴或提告的案件。刑事部分,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部分,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稱「以原就被」原則);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那麼問題來了,網路具有無遠弗屆、去空間化的特質,難道台灣所有地方法院都有管轄權嗎?又或者,如果今天一個住在台中的網路使用者,被住在台北的網路使用者以文字霸凌而精神痛苦,難道他只能去台北告?

  非也非也。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3號刑事判決揭明:「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於網路揭露不實訊息而犯罪者,係利用電腦輸入一定之訊息,藉由網路傳遞該訊息,以遂行犯罪,舉凡有網路現代科技化設備之各個處所,均得收悉其傳播之訊息,範圍幾無遠弗屆,是其犯罪結果發生地,非如傳統一般犯罪,僅侷限於實際行為之特定區域。本件公訴意旨指上訴人以手機連結至臉書『靠○○門』或『關○○○者』公開社團,散布關於告訴人不實之負面訊息,姑不論上訴人以手機連結至臉書之實際行為地所在為何,尚待進一步調查,揆諸上揭說明,○○地區有網路設備之地點,均得以接獲上訴人傳播之訊息,而為散布不實事項之結果發生地,亦屬本件上訴人被訴犯行之犯罪地。從而○○地院對於上訴人本件犯罪,不能認無管轄權。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改判諭知發回○○地院更為審理,並無違誤。」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揭明:「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定有明文。前開但書規定,係具特殊性質之審判籍,雖不排除合意或應訴管轄之規定,然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是於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時,原告應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等意旨可知,掌握一個大原則即可—哪裡看到的,就去哪裡提告!

  再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判決亦揭明「按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而原告主張係在臺中市北屯區其住處觀看東森新聞關於如附表所示之網路新聞報導,而原告所居住之臺中市北屯區,不失為一部實行行為及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故本院應有管轄權。是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及被告簡登豪、歐心愉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轉管轄云云,即屬無據。」之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小字第595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更是明白地說,台中看到的網路新聞,台中地院有管轄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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