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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葆爺在行政院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建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數萬網友迅速熱烈附議。其實在十多年前,前民進黨立法委員王幸男就曾提議鞭刑法案,未獲支持。為解決酒駕等犯罪問題,想出鞭刑這招,立意良善殊值嘉勉,然而,引進鞭刑可以緩解酒駕犯罪問題嗎?還是說,鞭刑會帶來更多的問題。

  近代鞭刑這種合法酷刑制度,部份緣於殖民主義下產物。講到鞭刑都會想到新加坡,該國鞭刑起源英國殖民時期立法,同屬英國殖民地的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目前也有鞭刑。人民有感財產受害,於是英國在十九世紀普遍實施鞭刑,恐懼憤怒的維多利亞時期人民,期盼透過嚴刑峻罰制裁日增的犯罪,除鞭刑外,許多罪名都得處以絞刑。鞭刑也從原本限定用在16歲以下的犯罪人的刑種,擴張到像是一些涉犯販賣人口罪與剝削娼妓等罪名,藉此維護社會風紀。

  隨著時代演進,英國在1948年刑法修正案中,廢除鞭刑制度。新加坡在英國殖民時沿襲鞭刑規定,1871年時另訂鞭刑的《新加坡刑法典》,於1965年獨立後,未受英國1948年廢除鞭刑的影響,仍然保留鞭刑規定至今。雖然中國古代也存在鞭刑制度,《尚書》記載夏朝之前已有鞭刑,時至近代早已消聲匿跡。

  近來,中國大陸也有不少網友希望引進新加坡鞭刑,但遭到法律學者嚴厲反對,認為以酷刑對抗犯罪的作法乃是「鞭刑返祖」,是歷史倒退的做法。甚至也沒有證據證明在隋唐之後廢除鞭刑,其後的犯罪率有較隋唐之前為高。

 

  本案鞭刑提議,主要針對居高不下的酒駕犯罪,或令人恨之入骨的幼童傷害及性侵犯罪。對於被害者或其家屬而言,詛咒加害者被五馬分屍,類此心情都可理解。但是,回歸巨觀處理社會問題,應深究這些犯罪人或一再酒駕者,他們的成長歷程及生活背景,或是心裡的想法,才是犯罪預防的治本關鍵。就算認為鞭刑可以作為治標之道,就如同鋸箭療法,無濟於事。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刑罰逼迫人民守法,民雖免卻無恥,說明了自律永遠比他律來的重要。老子說:「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無為而治人民淳樸,苛刑施政人民狡黠,說明了苛刑的壞處。若放棄與此種犯罪類型可能的犯罪者,建立一種維繫與可理解的關係,而代之以殘虐刑罰,歷史的經驗及偉人警示名言,早已告訴我們正確的答案。

  現代刑法學之父,十八世紀的義大利法哲學家貝加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反對酷刑要求刑罰應當人道,影響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刑罰思想深遠,如此合於人性的刑罰思想,後來也散見在各國際公約之中。從巨觀的法治觀點而言,台灣與新加坡不同。近年來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該公約第7條中提到:「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鞭刑此種羞辱的刑種,即使不考慮台灣的文化脈絡,於現行法治框架下,鞭刑也難以納入刑法體系。
  再則,我國預計要通過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宣示台灣成為一個現代民主法治的先進國家。要仿效一直以來拒絕簽署上開聯合國公約的新加坡,進而實施鞭刑制度,是否會是一種開文化倒車的現象?頗值深思。
  其次,一旦容許鞭刑制度,絕無可能僅保留在幾種罪名上。當國家認為有需要時,隨時會外溢至其他罪名,以作為監所空間不足時,取代短期自由刑或行政拘留的工具。有一天,闖紅燈或是違規停車等也被論以鞭刑,也不要覺得奇怪。
  論及鞭刑,不免要說一下中國西漢「緹縈救父」的故事。當時沿習秦朝的肉刑,緹縈的父親坐法將遭肉刑,緹縈勇敢向漢文帝說明死刑及肉刑不能讓人改過自新的道理。其後,漢文帝將類此殘酷肉刑給廢了,造就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證明了亂世用重典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解決問題,真的不一定要用破壞正向價值的方式。肉刑的不可回復性,會讓受刑人刻劃永久酷刑的烙印,經常會造就一種難以面對社會向善的狀態,此時轉向的變態心裡,是否會產生更多更奇怪更不易發覺的變型犯罪?這是欲引進鞕刑時該謹慎思考的。
  緹縈救父,孝感國君,帝廢酷刑,萬民感恩!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人民,面對鞭刑的提議,是否應該再去讀一下緹縈救父的故事呢?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www.storm.mg/article/35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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