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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軍用卡車輾死人的新聞,又重新引起民眾對於「機車應如何超車?」的討論,所以機車到底應從左邊還是右邊超車呢?

  我們之前有寫過《機車可以從右側超車嗎?》,其中提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7條第3款也適用於機車,也就是說,機車超車確實也要比照汽車從左側超車,但須特別注意的是,上開條文主要適用於汽機車利用不同車道超車時之情況,如果只有一個車道,此時汽機車應如何超車呢?因為汽車體積較大,比較不會有在同一車道應如何超車的問題,但是機車體積較小,可以與汽機車併行在同一車道,此時機車應如何超車呢?

  首先,要先了解有法院判決將「超車」的定義為「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復駛入原行車道內之駕駛行為」,我們接著來看看這個判決怎麼說:「系爭機車有自檢舉人機車之右側出現,並超越檢舉人機車之情,惟因系爭機車與檢舉人機車等2部機車均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之內,系爭機車並非係變換車道而超越檢舉人機車,亦即不能逕自認定原告係駕駛系爭機車變更行進路線而有超車之駕駛行為。是核諸前開說明,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既無變更其行進路線,由檢舉人機車之右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復駛入原行車道內之駕駛行為,自無從認定原告有『超車』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85號判決),因此如果汽機車沒有變更行進路線就不算是超車喔!

  另外,如果後車超越前車原因係因前車減速,而後車自然超越前車的現象也不算超車,即有法院判決認為「所謂的『超車』行為,關鍵應為『後車主動變更行駛』路線,欲超過前車,方屬之。如果是『前車主動變更路線』,甚或減速,造成後方依等速行駛之車輛因前車減速原因而自然超過前車,當非屬『超車』,自屬當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所以啊,汽機車都是不能從右側「超車」的,但如果是上述兩輛車在同一車道未變更行進路線之超越、或因前車減速之單純超越,則不算是超車,自然也沒有所謂要從哪一邊超車的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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