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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新聞表示,因美元連漲及美國聯邦準備系統(聯準會)討論升息事,保險業搶賣利變保單,更調高「宣告利率」。而金管會在8月18日針對多張宣告利率不合理的保單要求停賣並懲處商品簽署人員,因為金管會保險局發現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有將同業競爭、市場預期之利率趨勢作為宣告利率考量因素,反而不是具體設定宣告利率公式參數,因此不符法令規定。

  宣告利率是什麼?就是在利變保單上面一個「提前」告知「可能」可以獲得多少投資報酬率的數字,因此,「利變保單」實際上是沒有固定投資報酬率的,如果保險業對於宣告利率未能穩健宣告,或公司投資成果無法滿足所訂宣告利率,是有可能導致商品利潤變負值,與一般常見的保證利率不同。

  此次金管會發現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有不符法令之處,保險業或保險從業人員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呢?

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即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按該準則第30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命保險業停止銷售。再按同法第171條規定,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金管會對於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也有懲處機制,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如有該項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金管會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根據新聞報導,此次有13家壽險公司共有12位保單簽署人員被記點。再按同準則第31條第3項,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最近三年內遭記點每達三點,金管會得命其六個月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一般保險公司在訂定宣告利率時,會依據實際投資狀況等因素,並參考當時市場利率水準設定一個宣告利率公式參數,雖然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具有額外提供宣告利率累積部分保單價值特性,假如該保單對應之資產投資績效良好,保戶有機會額外享有增加保單價值的回饋。但是,如果公司投資成果無法滿足所訂宣告利率或是亂訂宣告利率,是有可能影響公司財務與保戶權益的,更增加了公司營運的風險。

  因此,這次保險業任意調高「宣告利率」的行為,不僅破壞市場平衡,更影響公司財務與保戶權益。民眾在購買類似商品時,千萬不能僅看「宣告利率」就被吸引買下,宣告利率非保證利率,民眾購買時應慎選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詳細檢視商品保障範圍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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