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頭狗

  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的規定,將於2023年1月正式施行,屆時滿18歲的青年就算是成年,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在被社會視為成年的同時,也會因此被賦予自己養活自己,不能靠人扶養的義務,過往所得稅法允許20歲以下的人被父母扶養,未來就會降低到18歲,以配合前述的民法修正。

  然而你我皆知,目前社會上18歲就開始賺錢養活自己的其實不多,若非家境困難,不少人都會選擇繼續就學,實際上仍然是由父母供給生活費,這時候父母難道不能主張扶養嗎?其實是可以的。依照修正後的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的規定:「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因此,滿18歲的成年人,如果仍在就學、或是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就可以「報扶養」。

  就學還好證明,只要有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即可,那如何證明無謀生能力呢?財政部曾有函釋表示:「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①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2,000元。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0號令),滿18歲的人符合前述前三種要件,皆可屬於為無謀生能力人,不過原則上就學的狀況還是最普遍的。

  民法賦予滿18歲成年資格的時候,相關法律修正的配套,大家也得多多重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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