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令人心生畏懼的恐嚇罪? 2

  發生爭執時,有人會口出惡言,有的會恐嚇人家,但如何才算是合理的吵架或不滿的情緒表達,而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恐嚇罪呢?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文保護個人免受恐懼自由之目的,對他人不當外力施加恐懼,使人畏怖為目的而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則構成該罪。所謂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意旨)。實務會認為,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就惡害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予以判斷,像是寄信附子彈就是典型的恐嚇罪,假若當事人並不因此害怕,這時就不會產生畏懼的心裡,其心裡免於恐懼的自由法益就沒有受到侵害,就不構成恐嚇。其間界限,有時很難有一個絕對標準,還是要個案認定。

  像是以下二個新聞報導的案例,結局就大不同。

  某張先生不滿陳姓鄰居三不五時亂移其機車,就留了紙條「公德心,你再亂移車,小心3樓」,遭陳姓鄰居提告恐嚇。地檢署調查時,張先生辯稱沒有恐嚇意思,「小心3樓」只是署名,而且只是要對方不要再移動他的機車。檢察官最後認定,告訴人是事隔一週才報案,而且當晚還曾為此與張先生發生爭執,難以認定其有何心生畏懼、遭恫嚇後迴避危險等情形,因此予以被告不起訴處分。

  另一個案例,某高職畢業生與導師相處不睦,學生認為遭老師不公平待遇,乃心生不滿,因此在領到畢業證書當日,就委託他人將祭祀死者用之奠品罐頭塔送到導師辦公室外,並在這罐頭塔上黏貼「冤家○○同學敬輓」、「敬悼○○老夫人仙逝」之輓聯,另附有「致○○○」、「音容宛在」、「駕鶴西歸」、「西方極樂」等卡片。經老師提出告訴,法院判決認為學生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法院認為這樣以罐頭塔方式及附上前述內容的卡片,明示是要告訴人去死或不得好死之意思,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判決恐嚇罪成立。

  但是,在某些情形,法院會認為詛咒與恐嚇是不同意義,還是要個案論斷。因此提醒大家,吵架或情緒表達,還是要注意一下用語,免得惹上官司,就很麻煩了。

  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判決意旨:「依一般民間信仰對於冥紙之使用及其意涵觀察,在祭祀儀式中擺放冥紙於案桌並予以焚燒,用以表彰在世之人對於已故祖宗或先人追思崇拜之情,應屬該等祭祀工具之一般通常用法,固難謂業已傳達任何即將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意思通知。惟伴隨著社會生活快速演進及價值觀念漸趨多元,對於冥紙之使用方式、場合,及其所被賦予之表徵意涵,已有迥異於傳統習俗之不同解讀,以致於在發揮日常祭祀作用以外,另有作為其他暗示或隱喻用途之次要意義。尤其藉由新聞媒體、戲劇呈現及網際網路之報導、演出、轉載,類如郵寄冥紙至他人住處,作為即將加害他人生命、恐將造成傷亡之警告用途,抑或直接在他人住處或營業場所拋灑大量冥紙,使人與遭受不測以致死亡之意象產生連結,進而感受畏懼而影響其意思活動自由,於現今社會生活中應屬一般通念。行為人認知其拋灑冥紙之舉動意在恫嚇他人,而遭拋灑冥紙之一方亦因目睹此一經過,擔憂自己生命、身體、自由即將面臨危害而深感畏怖,綜合觀察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顯係藉由拋灑冥紙舉動所象徵施加惡害之意涵,用以傳遞恐嚇訊息,在此情形下,法院究不得無視於行為人及被害人之主觀意欲與感受,僅憑冥紙在祭祀行為及傳統習俗上之普遍用途,一味執著於神怪力量之介入作用,將之詮釋為人力難以操控之『祝禱』、『詛咒』等狹隘觀點,逕予曲解行為人藉由拋灑冥紙舉動所表彰之恐嚇危害安全目的。」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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