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過地檢署傳票的民眾都曾聽過,如果經合法傳喚不到,就可以由檢察官核發拘票來拘提,最近就有個新聞被法院打槍,如果這個通知書的格式根本就有問題,後續拘提的強制處分也是違法的。

  據新聞報導,受彭文正委任辯護蔡英文總統告訴誹謗案的律師張靜,遭台東地檢署以涉犯妨害秘密等罪,搜索律師事務所,並要向法院聲請羈押,主張張靜律師有串證和逃亡之嫌疑,張靜律師隨即向法院聲請提審,認為這個強制處分不合法。提審案的法院檢閱事證後認為,承辦檢察官當初在通知張靜律師到庭的文書並未註明張靜律師是被告,且該案還有其他被告,從卷證資料中,看不出來有以「被告身分」來傳喚張靜律師,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稱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的前提要件,故認為後續拘提也屬違法,隨即要求地檢署要釋放張靜律師。

  地檢署收到法院裁定之後,非常不滿,然因提審裁定不得抗告,只好對媒體表示,刑事訴訟法又沒說傳票要註明「被告是被告」,法院怎麼可以因為傳票沒說張靜律師是被告,就說檢察官違法?而且後來筆錄也說告訴張靜律師是被告,法官為何不考慮這一點。可是啊,本案依法論法,刑事訴訟法第71條是這樣寫的「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本案法官就以此認為,如果不說受通知人是被告,就不符合法律要件,也不是沒有道理,畢竟第71條就說要註明「被告姓名」,不是只有「姓名」,如果沒寫是被告,承審法官依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授權,自然可以審查這樣的強制處分是否合法,要求地檢署馬上放人。

  張靜律師本案後續偵查結果,目前因偵查不公開,無從知曉,然就本件傳票違反法律要件的部分,就可以告訴大家,抗傳即拘的前提,得先是這個傳票要符合刑事訴訟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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