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還想要遵循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作父母親的,就要注意自身在對待子女成長過程是否有扮演好父母的角色。假若連最基本的父母本份都作不到,老的時候若孤苦無依,還可以請求子女扶養嗎?

  最近就有一個類似的案例,新聞案例指出,某蘇男年邁無業而要求兒女盡扶養義務,蘇男向法院提出聲請,陳稱其年邁而無業,也沒有存款,每月僅領取新台幣三千餘元老人津貼,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因此,向法院提訴要求二名兒女應按月各給付他五千元的扶養費。不過,兒女表示父親早年酗酒拋妻棄子,甚至不讓他們上學,子女主張父親結婚後無所事事、長期酗酒鬧事,且酒後經常對母親和他們施暴 還曾將他們關在住處不讓其上學,或是到學校鬧事,讓他們在學校感到自卑。此外,父親向地下錢莊借錢及偷母親存款、盜領他們的學費花用,子女說全靠母親一人拚命工作扶養長大,父親從未盡到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請求法官免除扶養義務。法院認為,這位父親長期未與兒女同住,顯無正當理由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情節重大,駁回其聲請,免除兒女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本案還可上訴。

  關於扶養的相關規定,我們來看一下。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甚至於父親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子女扶養,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不過,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例如:父母親只要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就有受扶養的權利,不一定還要處於無謀生能力的狀態。

  另外,要注意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然而,在某些狀況,法律考量到受扶養權利者,有一些不當行為或情形,例如,曾經虐待或重大侮辱或精神傷害扶養義務者,這時可能就會減輕扶養義務,假若情節重大時,法院甚至於會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在前述案例,就是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情節重大,所以法院判決免除了子女的扶養義務。

  身為父母親的,如果沒有好好的扶養子女,請注意子女也沒有義務要照顧你們,因為這就是因果,法律還是要考慮到子女的心情,並非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子女願意原諒不是的父母,這是子女的選擇,但是不能強迫子女還要出錢出力照顧這些不是的父母,雖然「不是的父母」變成老人時,似乎沒有人照顧很可憐,不過這也是自己選擇的,甘願一點,就不要到法院去討罵了啦!

  此外旁論,至於要扶養到什麼程度,達到如何之扶養生活水準,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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