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既然有「人行」二字,似乎只有人可以行走,而不能騎腳踏車,但其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90-3條第2項,政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因此政府可以設置「人車共道」的人行道,而依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腳踏自行車即為慢車之一種,可以行駛在「人車共道」的人行道。另外按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騎樓也是人行道的一種,因此如不是人車共道的騎樓,腳踏車也不能行駛。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設置「人車共道」人行道的前提是「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所以讀者在路上看到的標誌或標線,同時也會標示著「行人優先」,腳踏車如不禮讓行人的話,按道交條例第74條第8款,會被裁罰新臺幣300-600元的罰鍰,另外,與行人發生車禍的話,在路權判斷上亦可能負擔較大之民事過失責任。因此,想在人行道上騎乘腳踏車,除注意有無人車共道之標誌或標線外,最好放慢速度,仔細觀察四周情況,確保自己與他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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