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二年的新聞案例,像是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人殺害,屏東某通訊行某女員工,遇害於遭長期跟蹤的男子;類似案件,引發國人對跟蹤騷擾行為加強立法之聲量,因此,立法院院會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跟蹤騷擾的定義及相關內容等等,內政部大略說明相關重點如下:

  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外,並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

  基本上,跟蹤騷擾的行為定義,就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進行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方式接近特定人住所、對特定人要求約會、以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等八類行為,不過,其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樣的定義,也有不同的意見,有立委就認為現實遇到的跟蹤騷擾有多種樣態,例如「每天半夜打電話但不出聲」,無法知道性別,這部分也有所爭議。然而,也有認為其他刑法、性平三法、社維法等等,也能處理多數恐怖情人的問題,《跟騷法》是補足相關法律而已,若跟騷定義放得很寬,像是連討債集團也適用的話,亦非洽當。

  以前,如果恐怖情人常常神出鬼沒,持續跟蹤卻又沒有具體打殺行為,確實讓被害人心裡害怕到極點,而如果去派出所報案,又礙於對方只是常常跟在被害人後面,沒有什麼具體加害行為,警察常常愛莫能助;現在有了跟騷法,恐怖情人就有法可管了!拜拜,壞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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