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九合一大選方落幕,地檢署偵辦的幽靈人口案件此起彼落,由於幽靈人口之刑案關連到選舉是否無效,故當選人和落選人無不卯盡全力,全力攻防,質疑對方的樁腳是否有為了使特定人當選,虛偽讓人遷徙戶籍的行為。

  幽靈人口之所以被禁止,在於地方選舉重視在地性,如果明明與地方無關者,只因戶籍設籍在此,就取得投票權,過往被最高法院和立法院認為會破壞選舉結果的正確性,繼而先是透過解釋,爾後透過立法來禁止。所以只要是為了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就會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罪。不過如果戶籍本來就在這裡,不過長年離鄉背井、甚至遠赴國外,因面臨選舉而返鄉投票,這時候會算是「幽靈人口」嗎?

  結論是不算,因為刑法前述規定有「虛偽遷徙戶籍」的構成要件,如果戶籍沒動過,就算是長年離家、選舉的時候才回來投票,平時與鄰里之間毫無關係聯繫,和幽靈人口所要禁止的對象「假居民」別無二致,也不能算是「幽靈人口」,畢竟台灣這種人太多了,以前立法院曾經討論過,估計有好幾百萬人,豈有可能全數以幽靈人口處理?甚至禁止他們投票?

  所以當年立法院增加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時候才加入行為的構成要件。 所以沒有遷徙戶籍,選舉時返鄉投票,不會構成幽靈人口罪,但如果為了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事先遷徙戶籍,選舉日又想去投票,就會被地檢署警告,可能會該當前述刑法的幽靈人口罪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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