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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最近有件非法吸金判刑定讞的案件。較特別的,被告委請律師蓋章相關投資合約,以證明有經過律師的「鑑證」或「審閱」,結果連律師都被判刑,律師見證的合約就一定有效嗎?
  新聞報導指出,洪姓男子等人以藍金公司、開立公司等名義,假稱謝某某的公司未來將發展海洋深層水或有機肥料,有利可圖,投資謝某某的公司,雙方一搭一唱,對外吸金好多個億。有律師明知被告集團非法吸金,仍用律師事務所名義「鑑證」投資合約,協助吸金。
  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將某李律師、某陳律師各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大概就是說,律師明知被告非法吸收資金,仍然幫忙在藍金公司與投資人簽立之「藍金合約書」上蓋章「鑑證」,此外,律師未受託保管藍金公司投資的資產證明文件,仍簽立「藍金合約書(委託憑證)」,使投資人誤信藍金公司的資產憑證已交給公正律師保管,及該合約業經律師「鑑證」,投資應屬適法穩當,而安心出資。法院乃認定律師有幫助被告集團非法吸金之行為。此外,律師在開立公司用以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的「開立合約書」上蓋章「審閱」,法院也認定幫助被告集團得以該合約經律師「審閱」而取信於投資大眾出資。
  因此,律師見證不一定有效。針對違反善良風俗或是非法內容的合約,律師可要謹言慎行,還有,下次律師拒絕就非法行為「見證或審約」,請不要苛責律師不幫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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