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恐嚇他人,卻判決無罪的新聞案例。
有位彭小姐想要向房東討回預付的十多萬元租金,發生雙方爭執告訴恐嚇的情形。此事緣由於彭小姐向房東租了房子,因為遲未拿到鑰匙,想要終止租約,請求房東返還預付租金。經催討後,房東還是沒回應。因此,彭小姐就發LINE的訊息給房東,訊息略說「我朋友黑白二道都很熟」、「如果妳不還清所有 1年的租金,會請警察或兄弟幫忙處理」等語,房東認為彭小姐的行為涉犯恐嚇罪,提出刑事恐嚇罪告訴。
刑法所謂恐嚇罪,不是說說可能嚇人的話就一定成立恐嚇罪,例如弱小的小朋友對強壯的大人說,小心我拿棒子打你哦!不見得成立恐嚇罪。依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換句話說,恐嚇他人,要造成他人致生危害的安全,才會構成恐嚇罪。如果人家根本就不害怕,還嘲笑行為人,這樣不一定成立恐嚇罪。
上述案例,法院審理後,發現房東有回傳LINE大笑貼圖給彭小姐。房東在報案後,回傳LINE給彭小姐說:「您不用再費心了,我們法院見」;彭小姐生氣又回說:「妳真的太狡猾了」等語,房東接著傳有某種大笑貼圖,上面有小男孩以手指對方大笑,還帶有「哈哈哈」的字樣,似乎有嘲諷的意思。如此一來,有關房東到底有沒有因此而心生畏懼或是受到恐嚇,就可能有爭議了。
房東抗辯貼圖沒有任何意思,只是隨便點的,不代表當下的心情。可是,法官認為告訴人房東經過審慎思考才會回覆「法院見」。另外,所傳的貼圖應非不加思考而任意傳送的。再則,若房東感到畏懼,應不會再回應,然而,房東卻立即回覆充滿嘲諷、訕笑意味的大笑貼圖,足以證明房東並沒有因為彭小姐的訊訊而感到心生恐懼,最後法院就判彭小姐無罪。
亦即,本案法院認定告訴人並沒有因為行為人所發訊息的內容,而產生畏怖心,也就是沒心生恐懼的意思,被害人反而傳送充滿嘲笑、挑釁意味濃厚的訊息,所以最終認定被告不成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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