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影音直播、社群交友服務互動平台盛行,大家都可以和直播主進行聊天、送禮、抖內等各種互動行為,不少乾爹大爺花大錢打賞抖內直播主。不過,類似購買點數後要求退錢的爭議,值得消費者注意。

  新聞案例指出,某甲在某影音直播平台註冊帳號,之後購買三百多萬元的點數,準備用來打賞直播主。然而,後來某甲使用一些點數就後悔,委請律師發函通知平台表示終止儲值點數契約,並請求將剩餘點數依照購買時的比例換算約三百萬元,請求退錢。平台業者說不能退,某甲向法院提出訴訟。

  平台業者抗辯是無償提供註冊後得以觀覽平台影音,假如觀眾想要打賞直播主、與直播主互動,須購買點數,依照服務條款規定,不得就該點數以任何理由退款或兌換現金。其次,點數應適用買賣關係,已依約交付點數予某甲,他也使用部分點數,就不能退錢了。業者同時抗辯,點數性質為送禮、抽獎、參加互動遊戲之虛擬代幣,而非儲值金或儲值點數,因此,不得請求將點數折算為現金要求退還。

  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都判決某甲敗訴,法院認為依據雙方服務條款規定,消費者在使用影音平台的特定服務功能時,例如打賞直播主、互動玩遊戲,才需購買點數,如果只使用平台所提供之影音服務,例如僅觀賞直播,而不與直播主進行打賞、互動,並不需購買點數。第二審法院認為,購買點數與使用影音平台之服務並不構成對價關係。雖然某甲委請律師發函終止契約有效,但是,像這種透過購買儲值點數,可隨時提取作為打賞直播主或與直播主互動、玩遊戲等使用,保有自由使用的權利,此一性質與消費者在金融機構處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可隨時領取帳戶內存款具有消費寄託的性質相似。故使用者與平台業者應適用消費寄託的法律關係,並準用消費借貸規定。然而,某甲就算終止契約,也只能請求平台業者返還點數,只有在不能返還點數時,才能將點數換算成金錢。因此,判決某甲敗訴,仍可上訴第三審。

  本件購買平台點數打賞要求退錢的爭議案例,前述判決的觀點是認為,某甲不得終止所購買之點數存於帳戶的法律關係,而直接請求返還金錢,應先催告返還點數,當平台業者不能返還點數時,才能請求點數應有之價值償還金錢。

  總之,這種為了打賞直播主而購買點數的契約行為,若非一次用完,可能屬於無名之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就算得隨時終止為原則,然因點數性質的特殊性,例如像是買賣關係,平台業者已經交  付點數算是完成義務;但是,又像是將點數寄放在平台那邊,這樣好像是把錢放在銀行,可是這個點數又不是錢,所以搞到最後,第二審法院就說,某甲要先請平台退點數,只有在無法退點數時,才能退金錢。

  只能說,當大爺花大錢購買點數打賞直播主時,請先想清楚;要退錢時,平台業者說No,大爺就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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