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COVID-19本土疫情嚴峻之情況,全台灣自110年5月19日進入疫情警戒至第三期,迄今已近2個月,而且還在持續中。
而全台進入三級警戒後,不論公、私立幼兒園都已停止到校上課,很多家長為了安頓孩童乙事而傷透腦筋,似乎只能請假或請求長輩支援;但還是有很多家長沒有後援,工作也無法停頓或請假,政府因而放寬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或幼兒園可以繼續派員讓孩童可到校或到園進行用餐及照顧。
然而,既然這警戒時期,孩童絕大多數都已在家由家長們自行照護,家長是否還需要支付幼兒園費用呢?這問題近日已發生爭議。
針對教育部的指示,在三級警戒停課期間,公幼、非營利幼兒園在110年6月份停止到園期間,應暫時先不向家長收取費用,等復課後再依據幼兒實際上課日數比例計算費用;110年5月份則按地方政府收退費自治法規等規定,午餐費、點心費依當月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給家長。
然而,日前台中市大里區就有家長收到某私立幼兒園通知欲收取6、7月雜費共新台幣1萬多元,氣得上臉書投訴,認為此種作法讓家長根本無法接受!台中市教育局卻表示,按教育部規定,學雜費不用退費給家長,所以幼兒園要求收取學雜費不僅可以,且是合法的。這樣的回應,讓家長更是氣炸了!
既然孩子在這警戒時期沒有到過幼兒園上過一天課,為何還要繳費呢?我們先來討論何謂「學雜費」。依照教育部解釋,在幼兒園收費項目中,學費及雜費係支用於人員薪資等人事費用及場地設備、租金等基本維運費用,其餘則按幼兒教保活動所需,按月向家長收取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材料類等代收代辦費。
而依新聞內容,該幼兒園通知單所要求收取的是「學雜費」,台中市教育局認為這是支付教保活動相關人事成本等費用,依教育部規定是可以收取的,故肯定該幼兒園之作法。細解而言,即是認為因幼兒園依規定需配合部分家庭需求提供教保服務,而所提供的教保服務雖是少量,但幼兒園並不因服務人數少而減少相關必要基本支出,因此幼兒園不僅無須退還已收取的學雜費,更可繼續請求家長支付學雜費。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政府針對幼兒園因停課而受到的營運困難,業已提供紓困補助,且言明乃是為協助受影響衍生營運衝擊的私立幼兒園,並補助園方給予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的補貼,故只要是符合補助資格的私立幼兒園,即可依其雇用教職員工人數,以每人合計補助4萬元為上限計算,並依幼兒園受疫情影響情形或停課期間,按比率申請核予補助。既然如此,顯然政府早已考量到幼兒園之營運困境而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及補助,何以幼兒園仍可要求家長繼續繳納學雜費,來補貼幼兒園供其營運正常?幼兒園恐有兩邊獲利之疑慮。
家長在孩童無法上學後,無論是請無薪照顧假,或是央求長輩協助照護,甚或自請離職在家照護,均有其額外支出或無收入等困難存在,幼兒園方既沒提供資源使用,亦未進行所謂的線上教學,僅僅因極少數的幼兒無人照顧而到園,即可據此要求全數家長均需繳納如數的學雜費供幼兒園正常營運,於法,或無不是,但情理上,恐難以讓人接受,更何況幼兒園亦為紓困補助對象,如此作法恐使家長受到更嚴重的剝奪感(政府給予每位孩童紓困補助僅1萬元,將之全數補貼給幼兒園還不夠!家長不僅無法獲得幼兒園之支援,還要平白無故多支出費用),主事者或應再審思此等規範是否合宜合適。
陽昇法律事務所/陳虹均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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