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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買了,不去超商取貨可以嗎? 2

  近來COVID-19疫情升溫,百業皆受沈重打擊,只有網購、外送及串流影音等宅經濟,透過通訊軟體的交易市場逆勢一支獨秀,但也因此衍生許多值得討論的消費紛爭。買賣不成仁義在,是一般人都懂的道理,但如果是透過社交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等)向廠商確定購買某商品後,發現該廠商出貨品質堪慮、價格不甚合理,對方卻已經出貨,等待買家超商取貨,這個時候可以不取貨嗎?會不會有什麼責任?

   讓我們舉一個例子,某A在手機上無意中看到了B廠商的減肥藥廣告後,覺得好像不錯,算起來價錢也很划算,於是透過Line與B廠商洽購某項減肥藥產品,價格新台幣(下同)3,000元,約定貨到付款、超商取貨後,B廠商不久即出貨並通知A至超商取貨。在取貨前,A的好友C告知A,B廠商電話來源不明,且似乎涉及詐騙,且網路上已有眾多受騙上當的消費者,期期以為不可,A考量下用Line通知B廠商說不買了,沒想到遭B廠商恐嚇如果不取貨就要公布A個人資料,讓A相當困擾。

  這個例子中,如果A在貨到後不取貨,到底會不會有什麼民事責任?

  針對消費關係,法律設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為目的《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下稱消保法施行細則)。遇到網購來的東西不滿意時,消費者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註:易腐敗、客製化、具時效性、數位影音、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商品例外排除於七天猶豫期的限制!),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但如果A連貨都不想去領,怎麼辦?

  依照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換言之,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廠商不買了,可以省去超商取貨後,再自己寄回商品表示解除契約之勞力時間費用。且依照法院實務見解,Line等電子通訊方式,也屬於書面通知,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意旨:「所謂以『書面』為解除之意思表示通知,所著重者並非書面之形式,凡可藉由文字方式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者,無論是以實體文書之紙張為之,抑或係以電子文字方式為之,均應認係此處所稱之書面,始符立法意旨。」也就是說,書面通知不限於「紙本」,廠商這樣的抗辯是沒有理由的。

  但這個時候,秉持誠信,老實做生意的廠商們就會有一個問題意識了,「我出貨商品如果有問題,都願意處理,但上面這樣的法律,豈不是讓正當做生意的人,很容易被惡搞?眼紅的人要搞我,訂個一百次、一千次,再全部都不取貨,那我的損失怎麼辦?」

  在消費者惡搞多次亂訂貨又不取貨的情形,除了消費者的「解除契約」權利將受誠信原則限制而不生解除效力(也就是惡搞的消費者必須買單),消費者必須負履約責任,如不履行者將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外,消費者惡搞廠商造成的營業、運費等損失,還可能有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的刑事責任!(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判決)

  其實,本文之設例事實還有一個民事法上的爭點可以討論,亦即,B廠商是否已依買賣契約之本旨提出給付(廠商是否負擔消保法第22條規定商品不得低劣於廣告內容的義務?標的物是否具備約定或通常之價值、效用、品質;是否已將商品置於買受人隨時可得受領之狀態)?A是否可以拒絕受領而不陷於受領遲延之窘境?但這是另一個故事了,擇日再另為文章討論吧!

陽昇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潘紀寧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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