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篇《機關對國家賠償的死傷給付標準為何?(上篇)》

  關於國家機關或縣市政府,對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死傷賠償的計算標準,除了台北市制訂有《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我們來看看其他縣市的規定: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生命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下:

(一)殯葬費:包含收斂費及埋葬費,以請求權人檢附之相關單據,並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喪葬費用之扣除額作為核列上限。

(二)扶養費: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之直轄市、縣(市)家庭收支重要統計指標中之平均每戶消費支出,以扶養權利人因事故發生後,而未能受扶養之當年度居住直轄市、縣(市)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額為計算年扶養費基準。2.計算方式以核定後之年扶養費,依內政部統計處編製之簡易生命表,查閱扶養義務人之餘命,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之。有數扶養義務人時,應再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之。3.得請求扶養費計算公式: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乘以扶養期間之霍夫曼係數乘以扶養義務比例。

(三)醫療費:1.因傷致死者,其死亡前所支出之醫療費,以請求權人檢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用單據或證明書所列之實際支付額予以核列;請領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亦得核列。2.中醫醫療費用須依實際所受傷害情形,於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予以核列。

(四)生活需要之增加費用:因傷致死者,其死亡前因事故發生而導致生活需要之增加,依具體個案情況酌定計算,並以必要及合理範圍為限。如係請求看護費用或其他醫療用品,仍以醫囑記載有支出必要者,始得核列。

(五)慰撫金:1.請求慰撫金者,以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為限。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亦得請求慰撫金。2.慰撫金應斟酌請求權人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每一請求權人核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至八十萬元。同一被繼承人有數請求權人時,核列總額最高不超過五百萬元。

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下:

(一)醫療費:1.以請求權人檢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用單據或證明書所列之實際支付額予以核列;請領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亦得核列。2.中醫醫療費用須依實際所受傷害情形,於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予以核列。

(二)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之損害賠償:1.請求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原則計算至年滿六十五歲之日為止。2.請求權人減少部分勞動能力者,準用前目計算期間,按減少部分之比例計算。有關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應由醫師鑑定被害人之傷勢係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之失能項目及失能等級,以該等級之給付標準日數,除以失能等級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日數所得之百分比,再參考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因素酌定之。3.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1)有勞動收入者:以被害前六個月內之平均薪資作為基準,就其提出之薪資證明(如扣繳憑單)具體認定。非薪資所得者,以被害之上一年度申報或核定之年度所得為基準。(2)無勞動收入者: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作為基準。但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核算。4.一次給付全部賠償總額者,應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

(三)生活需要之增加費用:1.被害人因事故發生而導致生活需要之增加,依具體個案情況酌定計算,並以必要及合理範圍為限。如係請求看護費用、營養品費或其他醫療用品,仍以醫囑記載有支出必要者,始得核列。2.請求將來之看護費一次給付者,應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

(四)慰撫金:1.普通傷害:以請求權人相關醫療單據支出包含健康保險等保險部分之全部醫療費用零點二五倍至二點五倍核給慰撫金,最高金額以二十五萬元為限。但仍得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依照個案情形增減之。2.重傷害:(1)輕度重傷害:以請求權人所受傷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載失能等級(以下簡稱勞工失能等級)第九級至第十五級之規定者,核給五十萬元以下之慰撫金。(2)中度重傷害:以請求權人所受傷害符合勞工失能等級第五級至第八級之規定者,核給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慰撫金。(3)重度重傷害:以請求權人所受傷害符合勞工失能等級第一級至第四級之規定者,核給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之慰撫金。3.植物人:得核給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之慰撫金。

(五)薪資損失:就醫期間及休養期間內,不能工作所導致薪資損失,以工作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按比例計算損失金額。

  當然,還是有個別案件情況特殊的規定。如依照本基準處理顯失公平者,賠償義務機關得敘明理由,提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酌量調整損害賠償數額。

  假若您是國賠植物人或亡者的家屬,如果您覺得依標準給付太低,得敘明理由,例如精神痛苦的程度超越一般人的傷痛,或許可以要求更高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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