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店家都會在Google地圖上顯示評價,希望有Google帳號的消費者於消費後給予自己五顆星好評,以吸引更多顧客捧場,也因為評價等級往往影響店家未來的生意,如果遇到給予低分的消費者,店家往往比吃霸王餐的顧客還要痛恨,近日就有個店家因為發現有個顧客給了低分評價,之後顧客又上門,雙方起了衝突,店家竟然將顧客鎖在店內不給走,雙方動起手來,最後鬧到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店家不讓顧客離開的行為構成強制罪,依法起訴,店家雖然抗議顧客也有弄傷自己,但檢察官認為這算正當防衛,並未起訴。

  依照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第304條的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就算是強制罪,最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店家大門本來是顧客要來就來要走就走的,卻將大門鎖上,不讓上門的顧客離開,如果沒有個正當理由,自然就可能成立妨害自由了,店家雖然說顧客有弄傷他,只是在檢察官看來,人家要離開,你不讓人家離開,有點拉扯衝突很正常,算是正當防衛,不然誰叫你要鎖大門!所以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認定可以阻卻違法。只起訴了店家,沒起訴顧客。

  至於,店家最最在意的網路給低評價呢?檢察官認為評價本來就是顧客抒發個人感受的行為,給低分不算妨害名譽,至於評價可給一顆星到五顆星,這是系統給予使用者的自由,這部分也沒有起訴。

  所以在這邊奉勸各位店家,還是要以服務來賺取顧客的評價,否則如本案一樣,最後鬧上地檢署,要是還被寫成判決、登上新聞,商譽不就會受到更大的損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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