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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民事官司,委請律師去提告,所生的律師費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嗎?

  過往,我們多會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實務,可能會有點問題喔!針對打民事官司,大多會提及第三審的律師酬金可以請求,但是第一、二審的律師酬金,可就不行了。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針對律師費部份,目前僅規定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似乎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委任律師的費用。

  但是,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有不同的想法喔!該判決意旨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在事實審固未採取律師訴訟主義,惟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於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非不得認係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得令敗訴之一方賠償。本件上訴人因系爭車禍有系爭傷害,並遺有外傷性腦受傷導致之失智症,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於此意外事故,其家人依常情必係處於慌亂無措中,倘亦無精通法律之人,則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而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之情形?若已有該情形,則上訴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於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之範圍內,是否仍不得請求敗訴之被上訴人負擔?均尚待澄清。原審未予調查究明,並說明其斟酌後所得之結果,遽認上訴人委任律師為第一、二審訴訟代理人所支出之費用36萬元,全部不能請求,亦有可議。」

  由上述實務判決觀察,假若屬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非不得認係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得令敗訴之一方賠償。換言之,民事訴訟第一、二審委任律師,符合前述要件的前提下,也是有可能請求對方賠償的。
在前述案例,第一審律師委任費用30萬元,第二審委任費用6萬元,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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