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智慧財產權,除了侵害專利權、植物種苗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目前已經無刑事責任外,諸如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等,均仍有刑責,甚至就營業秘密的刑責近年修法更有加重。前一陣子,有一件商業爭奪其中涉及告訴侵害商標權的案例,跟大家說明一下。
新聞報導指出,遠東集團取得太平洋SOGO百貨經營權後,與太平洋建設為了「太平洋」字樣商標迭起爭執,章家並提出違反商標法告訴,纏訟多年後智慧財產法院駁回檢察官對於一審無罪判決的上訴,判決遠東SOGO總公司董事長黃晴雯、分公司董事長汪郭鼎松無罪確定 。
法院判決的理由主要依照商標法的「先使用原則」出發,雖然檢察官依照告訴人的主張,認為被告等使用明知道「太平洋PACIFIC」已經被登記註冊,卻仍使用在自己的商品與服務上,構成商標侵權,但法院認為早在告訴人註冊十多年之前,被告家的公司SOGO百貨忠孝店就已經在使用類似的商標了,商標法允許使用在先的人,可以對註冊在後的商標權人主張善意先行使用,不構成違法。對此,檢察官雖然又主張當事人間後來有簽過一個授權協議,頂多只允許被告等在使用該商標十年,現在十年期滿了,被告當時仍繼續使用,仍算是有侵權,但仍遭法院駁斥,認為該授權協議是針對大陸地區的關係企業,不是包含台灣地區,就算包含好了,也沒有說要求被告等就放棄先使用原則所衍生出來的抗辯權。
至於,檢察官依照告訴人主張,表示他曾在2014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商標評定,智財局認為兩者商標近似易讓民眾混淆,要太平洋SOGO百貨公司撤銷「太平洋」字樣商標云云,但法院認為被撤銷的商標和被告等在1987年開始使用的商標是不同的標的,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最後被告在前述太平洋商標評定行政訴訟確定後,為避免爭議,也逐步已將太百公司對外標示有關「太平洋」之字樣更換為「遠東」,法院就整體判斷,以太百公司之營業規模及相關變更營業標示之時程而言,並無怠於進行或惡意拖延之情,也無侵害商標的故意。所以依據前述四大理由,最終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認定被告等無罪確定。
原本複雜的商業糾紛,在當事人輔以刑事告訴為武器後,法律專業和訴訟的難度可謂幾何級數增加,專利法等相關智財權法除罪化,或許有其道理,但近年來營業秘密的重罪化,或許也反映了不同的看法,誰有道理,就要看立法諸公和民眾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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