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最近有鹹酥雞業者徵才遭檢舉性別歧視挨罰三十萬元。因為「限女性」三個字被罰三十萬元,一字十萬貴松松;汽車銷售中心的布條徵才,括號寫著「女性尤佳」,也遭罰三十萬元,應徵文字要注意,被抓真的罰很重!
過去,也曾有一位男性求職者,打電話到某家早午餐店應徵服務員,該店回覆「我們不請男生」,拒絕該男性求職者。勞工局接獲申訴受理後,由承辦人員喬裝求職者,對早餐店進行電話測試,發現該店直接回絕男性的應徵,也被裁罰。
有關攤商、店家或雇主在應徵人員時,千萬要謹慎小心,尤其注意二種法律-《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商家徵才訊息字眼,不諳法令而誤用「限女性」等違反就業歧視規定字眼,裁罰後才知道罰則很重,已經來不及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此外,就業服務法第5條對就業歧視有禁止之規定,原則上,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範圍相當的廣。
依據就服法第65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案例像是某鹽酥雞攤商,在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註明「限女性」,雖然攤商抗辯因油炸工作區味道過重,導致員工不勘負荷離職,只好自己處理油炸,再徵聘女性員工協助點餐與包裝,主管機關仍然開罰。從該案例可知,小攤商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了解不多,又無「改善期」規定,很容易發生徵才誤觸法網被裁罰的情形。有的小攤商家說,一年賺的錢罰一次就沒了。實際上,類似案例不少發生在員工人數不多、工作型態特殊的小店家,但是主管機關瞭解這種情形,在法令未調整大小雇主的裁罰不同前,只能依法行政,而該法條的裁罰起跳就是三十萬元。所以說,我們要不斷加強宣導不要再「限女性」了!
小攤商賺錢很辛苦,應徵文字切記不能:「限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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