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空服員工會在今天凌晨啟動已通過投票的罷工程序,開啟台灣航空史上第一件合法罷工,很多人或許會問,如果罷工這段期間,雇主因此因工會會員罷工、沒有上班的損害,可以認為這是無理由曠職開除這些勞工嗎?
我們可以想想,假設對於勞工合法罷工,雇主還可以用報復性的損害賠償求償或是解僱等不利益手段來對待,還有人敢罷工嗎?所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甚至同條的3項還有規定特別的阻卻責任事由:「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就給予罷工勞工有一定程度上民刑事免責的空間,並且,假設雇主要對於這些罷工的勞工採取不利益的處分時,也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如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對於上述這些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和勞工是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聲請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這個準司法機關來裁決。
所以,如果已經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的合法罷工,在罷工期間不上班,罷工的勞工並無依勞動契約就勞的義務,也不算是曠職,雇主雖然這段期間因無受到勞務給付,無須發給對價薪資,但也不能對行使罷工權的勞工、工會幹部為報復對待,否則就如前述,會有行政法上的責任,甚至裁決機關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還可以命雇主回復原職,如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分並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所以,碰到罷工問題的時候,雇主可千萬不能馬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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