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自救會法律顧問爭議處理【下篇:經驗談】 2

TRF自救會法律顧問爭議處理【上篇:爭議評析】

  TRF風暴漸漸形成,卻不見政府部門想到解決的方案。因此,受害客戶開始自力救濟,於2016年間成立了第一個實質運作的自救組織 —「TRF自救會」。2016年中,近十位代表TRF自救會代表來到我們辦公室,希望我們能以曾經處理的實務經驗提供建言。我們擔任TRF自救會的法律顧問後,擬定相關的處理步驟,定期開會討論對政府部門的陳情,金管會也瞭解過往未盡力監管銀行不法銷售TRF,所以發生TRF風暴後,金管會開始協助受害客戶,針對銀行銷售不法情節之輕重,予以不同的行政指導,協助客戶與銀行達成和解。

  對於這種系統性的金融風暴,就算交易過程,有許多類似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違反銀行法等等刑事犯罪,是否會被一一調查?是值得懷疑的。因為處理這種系統性問題,可以由行政部門透過緩和的方式處理,也可以由司法部門以強烈的方式處理。由政府的立場高度觀察,終究不可能以司法掃蕩的方式,來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是TRF爭議處理,若以形式面向觀察,會被誤認為是民事交易糾紛,且加上複雜及非單一時間交易過程,司法不容易看清楚全貌;第二是若全盤檢視銀行非法銷售TRF案件,將造成銀行營運上的重大動盪,這是政府不可能允許的事情,也就是司法查察將動搖國家金融運作根本,這是很難想像的。

  基於上述思考,我們認為銀行與客戶各負其責比例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應該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讓銀行瞭解事態的嚴重,依實負其責任。金管會也因為TRF爭議事件不斷增加及擴大,終於委託金融評議中心受理TRF爭議案件的調處,自105年4月15日起開始受理案件。表面上,評議中心是說為使投資人仍得於傳統民事訴訟外增設其他紛爭解決管道,以達保護投資人之目的,而受理投資人申請調處。實實上,評議中心也知道,關於「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等級較高,產品條件較為複雜,銀行推介複雜性商品及投資人承作複雜性商品時,有更嚴格及具體之規範內容,如投資人資格、風險集中度控管機制、最大損失上限、徵提期初保證金機制等,其間諸多銀行刑事違法狀況,金管會難道不知道嗎?所以說,為了達成漸漸緩和風暴,開始展開了客戶與銀行間的自主協商賠償,或評議協商和解。

  然而,綜觀雷曼、連動債、卡債等風暴、0206期貨案件脈絡,TRF事件發生恐導因於我國金融產業、監管環境缺陷的必然現象,應非偶然單一的事件,爭議的處理,不能簡化為普通投資糾紛,從治標的角度觀之,此事關係台灣金融產業的未來,不論行政處分、行政指導,金管會原則上,絕對不是息事寧人和稀泥,否則類似的風暴還是會層出不窮。如何治標?第一秉持銀行法所定「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適應產業發展」的原則,第二參照金融產業政策發展白皮書所擬定的願景:「提升金融產業對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之整體價值」、「全面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增進民眾福祉與社會的幸福感」。在這個原則之下,為了達成台灣的金融大戰略目標,面對TRF的災難,對未來應擬定監管新思維,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應建立金管會執法權威,面對現在已經發生的爭議,貫徹金管會所定之爭議處理原則,將TRF處理作為標竿案例。

  當然,我們也樂見金管會所定政策消解TRF風暴,權衡上,在政策方面,用刑事方式來詳查違法銷售TRF,其間造成的問題,並不亞於TRF風暴,這是不可說的秘密。其後,立法委員數度邀集銀行業者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層級開會,銀行原本不願賠償客戶的心態,終於開始改變,幾年來,有不少的客戶與銀行達成和解,不論條件如何,終究還是能稍稍彌補損失。

  但是,隨著時間經過,最近銀行對於TRF的受害者,較不如過往和解條件來得合理。表面上是說個案情形不一,事實上卻可能以金額大小作判和解判斷的條件,不遵守金管會依法所制訂之處理原則。還有,評議中心對於個案的調處進展,案件處理的結案速度愈來愈緩慢,對於受害者而言,實在是很無奈的。對於加害者而言,更無法看出金管會的執法權威落實,也增加再犯的誘因。如今,為了台灣的金融未來,只有期待金管會針對尚未處理完畢的TRF爭議案件,能秉持銀行法、白皮書願景、過往處理的精神,持續嚴格監理銀行不法銷售行為的事後和態度,始能完全平息TRF所產生的問題,將台灣金融帶入新的領域,面對未來的新金融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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