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陽

  照常理來講,送出去的東西不可以再要回來,這不僅僅是一種約定俗成的風度,在法律上亦是如此,依照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只要贈與人有贈與之意思表示、受贈人有允受之意思表示,就成立贈與契約,此時若贈與物之權利已然移轉,原則上就不得撤銷贈與。

  然而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

  附負擔之贈與顧名思義就是在贈與的同時,也加上了一個負擔,這個負擔可以是各種型態,例如:父母贈送小孩一棟房子但須於父母退休後扶養父母、幫兒子出培訓的錢但兒子必須考上機師等。而若受贈人同意這項附加負擔之贈與,贈與人亦為給付後,受贈人卻未履行負擔,此時贈與人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是撤銷該贈與。

  值得注意的是,附負擔之贈與和附條件之贈與並不相同,無論是附條件之贈與是附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贈與契約均已成立,僅於條件成就時,使契約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而已;而附負擔之贈與,乃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需受贈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參照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482號判例)

  因此,如果受到別人附負擔的贈與,卻未履行該負擔時,贈與可能會被撤銷,東西就必須返還別人囉。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