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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財產權保障期限為法人著作公開發表後的五十年,或是自然人作者死後的五十年,不過近年來有許多權利人,希望台灣可以跟上國際立法,把保護期限延長到七十年,但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和壞處呢?
  著作財產權設有保護期限的規定,在於避免過度保護權利人,讓著作永遠都無法被人類自由使用,最終達不到著作權法形式上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目的,但從著作權法存在以來,身為既得利益者的權利人在碰到自己權利期限屆至的時候,無不希望可以透過修法延長保護期限,也因此,美國為首的歐美國家,紛紛修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從過去的五十年,延長到七十年,甚至有延長到更長者。畢竟,對於手中掌有許多有價值的著作權的人來說,絕不希望法律上所規定的保護期限規定,限制了他們既有的權利,否則原本靠授權賺來的大筆權利金、著作所形成的自然壟斷市場,不就要被破壞了嗎?
  只是,在日本這種少數與台灣一樣,只保護五十年的國家,最近也有修法延長到七十年的聲音,其實早在當初TPP談判的時候,日本國內就有此種希望與國際接軌的修法呼聲,只是後來TPP談判因為美國總統大選由川普勝出而暫時陷入僵局,只是對於權利人來說,如果可以的話,還是會希望讓自己的權利保護期限可以無限延長下去,未來日本修法結果會如何,對台灣這個常常以日本法為學習對象的國家,勢必會有巨大的影響,建議大家可得好好關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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