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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現行法,繼承已經採限定繼承方式,繼承人不會就被繼承人的債務,負無限的清償責任。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只會就繼承所得到的遺產,負其債務責任而已,不像過去,若繼承人沒有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就要負擔所有繼承債務的責任。

  然而,有些人會基於特定因素,不想去計算遺產與被繼承人的債務,或計算後發現被繼承人的債務遠大於遺產,或被繼承人只有債務並無遺產情況下,會主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換言之,繼承人不想要繼承遺產,也不想要繼承債務,可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現在有一個問題,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事後發現遺產大於債務,或還有其他遺產可以繼承,這時可以再向法院主張繼承權嗎?事實上,這個問題應區分成年及未成年人拋棄繼承的態樣來討論,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成年人拋棄了就不能再主張,未成年人就不一定了。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拋棄繼承是丁類家事事件。依同法第78條規定,就該類事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一般而言,祖父母過逝後,若父母親拋棄繼承後,通常也會為子女拋棄繼承,以達到全部都拋棄的效果。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1088條規定,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其特有財產。所以,未成年人拋棄繼承,要由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為之。未成年人於繼承之時點,已取得遺產權利,而父母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必須考慮是否為子女的利益。

  像是我們曾經處理過的個案,有一位外公過逝後,留有價值數千萬元的不動產,該不動產形式上有超過其價值的高額抵押權,外觀上讓母親誤認為債務遠大於遺產,因此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也順便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之後,才發現該抵押權早已清償或時效消滅,因此還有數千萬元遺產。但是,母親拋棄繼承已發生效力,無法回頭再主張繼承遺產。然而就子女部份,因該拋棄繼承客觀上非為子女之利益,故得向法院確認子女的繼承權仍然存在,最後,終於可以主張拋棄繼承人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由法院再度確認未成年子女可以繼承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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