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台中有位侯姓國中生獲選為學校的籃球校隊,去年由柯姓學務主任帶往他校打友誼賽,侯在比賽時因跳躍重心不穩落地受傷,致手腳骨折,但校方未處理,由家長帶往醫院動手術後,仍無法蹲跪及彈跳運動,為永久性傷害,家長請求柯及校方損害賠償,法官以柯是國家公務員,而非公司行號的僱傭關係,應提起國家賠償,而非民事損害賠償,以程序不合將全案駁回。

究竟什麼是國家賠償?

  我國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保障人民權益,避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公務員不法侵害,政府於民國69年制訂「國家賠償法」,該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明訂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如果受公務員不法之侵害,可依據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使人民的權益,進一步獲得實際的保護與救濟。

  不過,為了避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擔心害怕背負賠償責任,而瞻前顧後、因噎廢食,也促使該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能夠依法積極任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也就是說,公務員執行職務縱有侵害人民的權益,只要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個人就不必負責,而是由國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人民遭遇公務員違法侵害的時候,要如何請求賠償呢?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或許有人會說「機關怎麼會認錯,協議一定不成,反正一定不會賠的啦!」之類的,但是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受侵害人民要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時候,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必須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否則就像本件新聞案例的侯姓國中生一樣,法院是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該訴訟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

  另外,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也就是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人民的請求書後,就必須馬上處理,以決定究竟是否應該拒絕賠償,或者通知人民進行協議。倘若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該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賠償義務,或者雖有賠償義務,但雙方就賠償金額不能達成協議時,就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而當人民收到機關「拒絕賠償」的證明書;或機關收到請求書後超過30日仍不開始協議,或是開始協議起已經逾六十日仍然協議不成時,人民也可以向機關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的證明書,然後請求權人就可以拿「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的證明書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最後,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跟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有所差別,也是要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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