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喝點小酒,擔心酒駕的問題,將未發動的機車牽至附近停車格停放,遇到警察臨檢拒絕酒測,應該裁罰嗎?

  最近就發生類似的案件,新聞報導指出,有位林先生在某條中興路的一家薑母鴨店與友人聚餐,席間喝了不少酒,於聚餐結束後,為了避免酒後駕駛機車遭罰,又擔心違規停放機車被拖吊,便打算將未發動的機車,徒手牽至附近的停車格停放。結果途中遭警察攔停,警察要求進行酒測,然而林先生認為自己沒有「酒駕」行為,乃堅持拒絕進行酒測。最後,警方依拒絕酒測開罰九萬元並扣下機車,林先生非常的不滿,並提出申訴。不過,警方也有話要說。

  執法警察主張如此裁罰,是依據台灣高等法院的某裁定見解,該法院見解認為用人力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也算駕駛行為的一種。不過,這樣的看法是正確的嗎?

  警方所依據的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裁定,這裁定要旨說:「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馭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並不限於以電動機器腳踏(利用馬達馬力)之方式騎行機車,始足當之。」實際上,酒後駕駛機車很危險,所以刑法有處罰的規定,依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要處罰的「酒後駕車」行為,是指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然而,動力交通工具不會包含人力車、獸力車等非動力交通工具。亦即,本條所規範限於機械動力的車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指這個交通工具的移動是要靠機械動力,不是人力或動物力。換句話說,這個高等法院裁定要旨說,駕駛機車包括人力、獸力等,是有問題的講法。

  像本件行為人就是因不願意有酒駕,所以才會與朋友想要將沒有發動的機車,牽到機車格停放,反而是為了避免酒駕,才會牽著未發動的機車去附近停好,不屬於刑法酒後駕車要規範的行為。但是,因為途中遭警察攔下,警察認為林先生有酒味便要求進行酒測,而林先生認為自己用「牽的」又不是「酒駕」,也才會拒絕酒測要求,雙方各有道理。對於此裁罰,林先生不滿提出申訴。對於此爭議,之後還由裁決所進行處理了。

  基本上,酒駕行為應予禁止,這是無庸置疑的,但是在執法時,也要顧慮到實際生活的道理與各種狀況,加以合理執法。該處罰的行為本應加以處罰,不應處罰的行為若加以處罰就會過苛。此外,該種「酒後牽機車類型」的行為,法院應該提供執法單位正確的見解,像類似本案,法院要趕快統一正確的觀點,否則之後警察單位依據這種「法院見解」辦事,卻遭到民眾質疑,警察也會很無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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