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日將近,各地方檢察署忙碌著查賄總動員,候選人間互相指控對方賄選或出奧步,要求檢警勿坐視妨害選舉公正性不管。北從基隆南至屏東,幾乎每縣市都有賄選傳聞。討好選民有很多方法,不少候選人由過去經驗發現,提出好政見,民眾不見得買單;送點小禮物作宣傳品,最省事又簡單。如何實惠選民又不構成賄選刑責,可是選舉時一大學問。

  多年前,法務部曾訂一個標準,候選人發放「文宣品」在新台幣30元價值以內不算賄選,反之則可能構成。這只是行政機關的標準而已,法院仍會視個案之贈送物品有無左右選民意向。高檢署也曾說30元歸30元,個案歸個案,畢竟無人能斷言29元的「文宣品」不會影響選民意願,31元的就一定會。

  以選舉招待餐會為例,個案判斷上,除了金額之外,還要考慮有無對價關係,實務判決曾說:「除了審酌行為人可能之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則說:「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不過,影響投票意願的判斷,還真是困難。例如:有些候選人和選民或樁腳保持經常往來的關係,免不了平時就會飲宴或送禮。若屆選舉期間,因雙方關係良好而送禮價值遠超過30元時,依照法務部前述標準,很容易被檢察官起訴。實則,候選人不管有無選舉,總會有禮尚往來的人際關係,依此數額標準,並非合理。賄選的要件,在於產生一種對價關係而影響投票意願,如此態樣才是要處理的。但是,人的內心是否受影響很難查知,法務部只好訂一個貌似客觀的價值標準,只不過30元也實在太低了!

  怎麼樣賄選沒有法律責任呢?真的很簡單,稍有常識的候選人都知道,胡亂誇大政見就可以了,譬如不管財政預算,主張當選後全市公車免費、加強市地重劃炒地皮、選民裝假牙或打疫苗全部免費、青年租房子政府出錢全包等等,「大撒幣」型政見,同樣給選民利益,候選人也知道對於選民的投票意願有影響力,古往今來,可從不認為構成賄選。況且,對候選人來說,既不用花自己的錢,就算選上了,未兌現也沒有法律責任。

  奉勸想賄選的候選人,發送斤斤計較是否30元價值之各種文宣品,或用盡花招請選民吃飯,與其冒著被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判有罪的風險,不如開些空頭支票給選民,用政見來賄選,或許還比較實在一點。和選民同呼不切實際的夢想口號,沉湎於一種有利可圖的爽快氛圍,即使請軍令狀、神明前面發誓、說自己做不到就要退出政壇等等,都沒有關係,反正到時候做不到,法律也不能怎樣,難道保生大帝還會派遣天兵天將下凡捉拿不成?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59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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