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新聞有名男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個女性友人,該名男子對女性友人一見鍾情,但是因為本身個性內向,不敢告白,所以只好三不五時到這位女性友人住處徘徊,只為看這名女性友人一眼,某日晚上,這名男子到心儀對象住處附近在一旁守候,因為這名女性友人遲遲未歸,這名男子就好奇的跑去人家住處門外,意外發現沒有鎖門。這名男子主張為了示好,所以幫心儀的這名女子打掃家裡,打掃完之後,肚子餓自己還去拿餅乾飲料來喝,還使用人家的電腦登入自己的臉書帳號,不久之後隨即離去。嗣後,當這名女性友人回到家裡,發現自己的家變乾淨了,自己養的寵物被關在門外,就覺得不對勁,後來是看到桌上吃剩下來的餅乾跟飲料及電腦的臉書畫面,認為有人闖入家裡,因而害怕報警,警方後來循線找到該名男子,該名男子很委屈的說他只是單純地很跟心儀對象示好而已,沒有惡意,警方雖然同情但也只能依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依據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罪名屬於告訴乃論罪。這條文前身(暫行新刑律第225條)補充立法理由的沿革,起先是歐洲古時候本於宗教上的理由,認為無故到人家的家宅是污瀆家神之罪;後來改變為無故侵入人家的住宅者,一定有要犯其他犯罪之情形,所以是這條文是為了預防他罪發生之目的;至今演變成係為保障家內和平之目的。簡單的說,這條侵入住居罪主要是保障他人居住安寧之情形,所謂的「無故」就是沒有正當理由而言。
這則案例,該名男子雖然只是要對自己心儀對象示好,而去人家家裡打掃,並沒有任何不法意圖,但是前提是,他並沒有任何權利或義務可以進入到人家家裡,就算是人家家裡大門沒有鎖,該名男子也不能隨便進入。簡單的說,就算是主觀上也沒有任何不法犯罪意圖,但是,只要是沒有正當理由進入到人家家裡,或者是人家起先邀請你進去,但事後請你離去而不離去時,就會構成這罪名之情形。男女朋友之間的交往、示好,可以採取很多種方式,這種到人家家裡去打掃的方式,對男女朋友或者是剛認識不熟的朋友,真的是逾越了示好的程度,反而會造成對方的心理壓力,有的人就算是自己家人,也不喜歡讓人整理家務,所以,藉此案例提醒各位朋友,朋友之間的交往,還是要有適當的尺度,以免誤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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