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性侵撿屍案常在新聞上出現,所謂撿屍是指涉嫌刑法第225條之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罪的法定刑是三年起跳,也就是基本上都判刑三年以上,是很重的罪。但是,在某些案例,因為究竟是否為你情我願,各說各話,在論罪時有所疑義,也引發許多爭議。
  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大略是19歲劉姓男子邀被害女子及其友人一同至某家夜店喝酒,後來被害女子喝醉,劉男趁被害女子喝醉酒而性侵得逞,經被害女子發現內褲反穿而驚覺。其後,在法院第一審審理時,劉男雖坦承犯行,惟法官認為仍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三年四月有期徒刑。之後,劉男上訴第二審法院,並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第二審法官認為劉男年僅19歲,對兩性關係缺乏正確認知,因為一時失慮鑄此大錯,且與被害人和解,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改判一年十月徒刑,並宣告緩刑4年。
 一般社會所稱之撿屍行為,法律上涉嫌犯罪名稱為乘機性交罪,若成罪的話,就算被告沒有前科,被判刑入獄的機會非常大。因為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起跳,如果遭判刑而不被關,一定要宣告緩刑才行,而緩刑的要件必須判刑二年以下,因此實務上被告不被關,必須適用刑法第59條情可憫恕的狀況,才能減刑,但是是否「憫恕」?實在過於抽象,也經常是遇到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見解,結果就會大不同。不過,類似案例,與被害人和解是獲得緩刑的很重要條件。
  像之前,有件輔大某學生趁學姊爛醉而藉機猥褻性侵案,鬧得沸沸揚揚。據新聞報導,該案最終結果是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定讞,沒有緩刑之宣告,應入獄服刑。因此,經常去夜店喝酒的年輕男女,應注意在裡面很快樂的飲酒作樂,若要發生性行為時,務必你情我願,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性行為。當對方喝醉了,最好就作罷吧!否則,後果經常是難以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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