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8.jpg  

  桃園某位婦人一家三口出遊,途中其因身體不適下車透氣,坐在護欄的她順便玩起了自拍,豈料竟不慎摔落而亡。桃園地檢署偵辦後發現並非單純意外,而是一起加工自殺案,懷疑是詐領保險金的案件,因為婦人的前夫去年意外溺斃時,她領到一筆一千多萬的保險金,前夫後事由現任丈夫打點;現又有加工自殺案,且婦人有千萬元的負債,亦向多間保險公司投保超過三千多萬元的意外險,如今法官已裁定婦人的次子和丈夫羈押禁見。
  藉由這個案例,我們今天要來講解一下加工自殺這條罪。刑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有一些表面看來都像是加工自殺罪,實際上後來判的是殺人罪,這樣的差別在哪裡呢?這條罪重點在於並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則被害人意願的認定在本罪的成立特別重要,因此必須要被害人本身有自殺、囑託或承諾被殺的意思能力,亦即被害人需有”同意結束自己生命”之能力。通常小孩子比較容易被認為還不具同意結束自己生命的能力,他們對生命或死亡所代表對他人、社會的意義,應尚未發展成熟,因此,有些父母親以為經過孩子的同意送他們上路,應為加工自殺罪,殊不知最後被判的是刑度高很多的殺人罪,天壤之別的原因即在於此。
  本案例當中自然是沒有這個尚未發展成熟的問題,若婦人自己想藉著死亡撈一筆保險金,與其夫和次子策劃這起假意外死亡,則活著的兩人就可能構成加工自殺罪了。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