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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聽過物品有所謂的使用價值和交易價值,前者是物品經使用對於持有者所帶來的價值,但在資本主義時代,有些人持有物品,不一定是為了要使用,而可能是為了要投資、轉賣,這時候交易價值就很重要,所以如果損害了物品的交易價值,有時候也會成為所有權人求償的理由。

  一般而言,像是房屋買賣標的物,有所瑕疵,修復該瑕疵所造成的價值減損,乃是直接減損,像是房屋修復補救整治費用,這種或稱之為「技術性貶值」費用。其次,還包括一種「間接損害」,或又稱為「污名化減損」,房屋就算修復後,沒有居住安全的疑慮,然而未來買賣交易仍會造成市場買方存有瑕疵心理,導致交易價格減損之損害,這就是「交易性貶值」。

  下列判決可供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意旨:「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

  透過這個判決,不知道大家對於使用價值和交易價值的區別,有所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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