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雙卡風暴」[1]到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的「連動債風暴」[2],台灣這些年來發生幾次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而近年引發最大爭議的,就是銀行不當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2015年的「TRF風暴」[3]迄今雖然已經五年,然而不少未能受償的被害人,迄今仍在為自己的權利打拼。「雙卡風暴」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連動債風暴衍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由無他,乃因當時法令無法解決此系統性的金融危機所致。
不過,政府目前處理「TRF風暴」,立法方面卻近乎無作為,而且隨著發生的時間流轉,金管會也越來越消極,不禁讓人懷疑,造成這場金融風暴的始作俑者,到底是銷售商品的銀行?還是監管失能的政府?
何謂「TRF」?
TRF全名「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是種匯率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和其他選擇權一樣,最初是用來進行匯率避險的工具,當年因中國大陸地區長期順差,歐美各國不段要求人民幣升值,2013年前後人民幣不斷走昇[4],許多金融機構看準此趨勢,大舉推出人民幣TRF商品,銷售給國內的中小企業,主打人民幣「幾乎」只漲不跌,客戶簽約就可以穩賺權利金,吸引無數中小企業主承購,每賣出一筆TRF合約,銀行也可從中獲取不斐的服務費。可是,銀行卻沒有讓客戶理解,如德國投機大師安德烈‧科斯托蘭尼所言「就像任何賭博遊戲、輪盤、賽馬,也包括圖表系統,最後只有一條規則:大家可能賺到錢,但肯定賠錢。」天底下沒有穩賺不賠的事情。
有銀行員銷售時所謂的「TRF穩賺不賠」,建立在人民幣持續升值的前提下,若人民幣貶值,在TRF的契約框架下,由於契約原則上會規定,銀行在客戶獲利到一定程度時,可以終止契約,但客戶並無損失到一定程度時,單方出場的權利,所以TRF的客戶的短期獲利有限,長期的損失卻可能無限[5]。
隨著人民幣匯率在2015年8月大崩盤,大部份銀行銷售人員口中的TRF穩賺不賠神話破滅,許多從事TRF交易的客戶這時才知道,自己上了銀行大當,實際上是人民幣一跌,自己穩賠不賺,而且不少傾家蕩產。
投資還是賭博?
銀行往往會說,金融商品是中性的,問題是人搞出來的,藉此說服客戶認賠,卻忘了大部份RM配合著TMO銷售TRF金融商品時,從未把賭場的規則說清楚。原本自「連動債風暴」以來,為了避免無知民眾購買衍金商品受害,除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外,更對TRF此種高風險複雜性衍金商品,設有資力和經驗的雙重限制,勒令銀行不得銷售此類商品給一般民眾,賠本的生意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做,銀行瞄準了金管會此類限制的死角,前述限制對於自然人和法人、境內和境外公司都有著雙重標準,如果是公司就不嚴格要求經驗、如果是境外公司就不嚴格要求有會計師財簽,以至於銀行透過替客戶申辦境外紙上公司、協助編造不實財務報表的方式,讓原本不得銷售的TRF,如流水一般進入國內中小企業主手中,反正審核客戶資格的是銀行其他部門,就算客戶的財報一看比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報表還簡陋,在業務導向、獲利至上的經營策略上,銀行的KYC、KYP結果,怎麼樣都能認為客戶有資格、有需求,要購買鉅額名目本金的TRF。
隨著人民幣一跌,面對客戶抱怨銀行不該賣TRF時,銀行則說ISDA、商品說明書、交易確認書上白紙黑字寫明了,客戶應該要認帳,還提出交易錄音,證明自己有告知過TRF損失無限的風險。但銀行沒有說、不敢說的事,許多案例,在於銀行明知客戶這家紙上公司是一條龍造假、財報也是假,至於交易文件上寫的商品風險、交易錄音中的客戶回復,全都有一套事先要客戶配合簽名同意、回答稱是的劇本,所以許多銀行在事後面對客戶求償時,交易錄音也好、交易資料也好。就突然說不見了,即使金管會專案金檢,要求提供資料,銀行也寧可被罰,反正裁罰的再多,哪裡比得上TRF交易的巨額金融服務費收入呢[6]?
法院和地檢署無法處理金融系統性危機
正如過去面對「雙卡風暴」和「連動債風暴」時一樣,法院幾乎未從系統性、結構性違法去探究,個案到底應否給予民眾有利的認定,以致於雙卡風暴的民眾,在法院看來沒有不還錢給銀行的理由,連動債風暴的受害者也是。法院會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或僅僅形式上論斷,多認為銀行也不用負擔什麼責任。法院的理由很簡單,因為契約這樣寫,所以就要這樣處理,卻忽略了契約是銀行方面所擬,資訊弱勢的客戶,何來有能力去和銀行就契約內容討價還價,現實上只能全盤接受制式契約內容。厚達數十頁的契約文件,有些商品來自海外者,甚至會以英文書寫,法院這時仍然一樣要求當事人「依約處理」,不食人間煙火的結果,催生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ADR的機制,介入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再以行政指導為後盾,要求金融機構盡可能要與被害者協商。TRF風暴發生後,在被害者團體的抗議下,同樣採取這樣的模式,讓原本不受理TRF此等鉅額商品的評議中心,負責擔起協調當事人和解的義務。
我們事務所處理非常多TRF相關案件,依過往經驗,多數案件是在評議中心的調處達成和解,可能於試行調解時,雙方就有共識;也不乏待評議中心做出調處建議後,雙方依照前述建議達成和解。亦有部分案件,是透過雙方簽立的仲裁協議,於仲裁試行調解過程中和解。除此之外,藉由立法委員或是金管會的協力,雙方於律師事務所或銀行辦公室私下達成和解的案例也是有的。
近年來的網路或新聞資訊,仍有少數受害者到法院起訴、地檢署提告銀行,然沒有一個獲得終局的勝訴結果[7],司法究竟發揮了什麼公平正義的作用呢?反倒是透過非司法的自主協商過程,客戶獲得不少賠償。據統計,在2016年到2018年上半年間,評議中心約有192件評議案件,其中有80件撤回、8件和解[8],可說有四成到五成的案件圓滿落幕,比起受害者在法院全軍覆沒的結果來說,ADR的模式對客戶更有保障。可惜的是,這種ADR的機制畢竟不是原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範疇,而是金管會在TRF受害者的努力下,以行政指導所建構出來的捷徑,一旦金管會給予銀行的壓力沒了,銀行對於評議中心的調處或是建議往往當作耳邊風。甚至於,評議中心自2019年以後,也顯少有調解成立的案例,和2016年到2018年的輝煌成果相比,不得不說是處於幾近停止的狀態[9]。
TRF受害者該何去何從?
還未和銀行和解的TRF受害者,評議中心或是其他ADR機制仍是可以努力的管道,已經和解的受害者,或許在道義上應該與他們站在一起,繼續透過行政或立法的施壓,更應該比照「雙卡風暴」或是「連動債風暴」一樣,修法、立法,來讓銀行有壓力必須要和受害者協商。否則「船過水無痕」,如果一場系統性的金融風暴,連個法令的修改都沒有留下,銀行又豈會有壓力自我檢討?在金融創新的大旗下,不久的將來,是否會跑出來另外一個嶄新的衍金商品,再次荼毒無知的客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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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皇君,雙卡風暴,一場沒有贏家的遊戲,天下雜誌,2011年4月19日,https://www.cw.com.tw/article/5010047(最後瀏覽日期:2021.7.14)
[2] 維基百科,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9B%B7%E6%9B%BC%E5%85%84%E5%BC%9F%E8%BF%B7%E4%BD%A0%E5%82%B5%E5%88%B8%E4%BA%8B%E4%BB%B6(最後瀏覽日期:2021.7.14)
[3] 蔡靚萱、陳筱晶,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商業週刊,2016年8月17日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business/indep/29585(最後瀏覽日期:2021.7.14)
[4] 監察院,TRF調查報告,第18頁
[5] 監察院,TRF調查報告,第18頁
[6] 據監察院統計,以2014年上半年來說,客戶損失達732.54億元,然金管會裁罰總計不過1.04億元,任何有理性的銀行經營階層會採取如何的策略,可想而知。監察院,TRF調查報告,第17頁
[7] 個別審級勝訴者,固然有之,例如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973號(二審改判元大銀勝訴)、臺北地院104年重訴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二審改判富邦銀勝訴)、台北地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二審改判台新銀勝訴)、台北地院105年度北重訴19號民事判決(二審改判安泰銀勝訴)、台北地院106年重訴字第389號民事判決(二審改判日盛銀勝訴)
[8] 陽昇法律事務所,金融評議中心TRF爭議調處最新概述,2020年3月3日,https://sunrisetaipei.com/20200305-2/ (最後瀏覽日期:2021.7.14)
[9] 陽昇法律事務所,金融評議中心TRF爭議調處 漸趨停滯,2020年3月24日, https://sunrisetaipei.com/20200326-2/(最後瀏覽日期: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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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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