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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名欠債的黃姓男子去年留下「遺體速速火化,農曆7月也沒關係」的遺書後,與黃姓女友在公園內服藥自殺,黃男因用藥過量而死亡,女友送醫後獲救。新北地院依謀為同死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判提供安眠藥的黃女1年6月徒刑,可上訴。
  我國刑法有規定所謂「加工自殺罪」(第275條),亦即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他人囑託,或得到他人的承諾後殺人者,法定刑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工自殺罪規定的正當性在理論上備受討論,主要的問題在於,既然我國刑法不處罰「自殺」的本人,為何能處罰幫助他人自殺的「共犯」,這從共犯相關的理論來看是有矛盾的。再者,這樣的規定也表彰著國家認為人民並沒有自殺的權利或是自由,針對此點,當然也是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也會牽涉到「安樂死」的議題。
  回歸本則新聞,其實刑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有此規定的理由在於,既然行為人想一起死,則根本不能期待其不做出幫助自殺的行為,且行為人都已經謀為同死,刑罰是否對其能發生效果也是個疑問,因此得免除其刑。不過在本件新聞,不知判決理由為何,法官並沒有免除黃姓女友的刑責,因為此規定是「得」免除,因此仍要由法官判斷是否免除,並非一定會免除。只能說,在我國法的規定之下,要注意謀為同死但「沒死成」的話可能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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