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 布痞咬罐子.jpg  

  一名離婚的婦人與男友交往數年,因其失業、找工作又碰壁,後來男友也失業還欠了債,經濟困窘、生活十分不順遂的兩人都對人生頗感絕望,覺得活著沒意義,因而萌生輕生念頭,由於婦人有在看身心科,都能取得抗憂鬱症的藥物。某天男友載著婦人到公園,以高粱酒吞下婦人提供的四百顆憂鬱症藥物自戕,到天亮才被人發現,送醫急救後婦人撿回一命,男友身亡。新北地院依謀為同死,幫助他人自殺罪判處婦人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普通殺人罪與加工自殺罪間之區別,係以被害人有無死亡之決意與否,非以行為人是否謀為同死為區別。又受囑託而殺人,係指受原有自殺意思之人直接囑託,進而對之實施殺人行為之謂,所謂”囑託”以出自被害人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表示為限;所謂”承諾”也是指被害人明確、真摯、被動之意思表示而言,因此謀為同死之自殺決意與同意對方加工死亡之承諾,都須出自加害人與被害人之直接、明確、真摯的意思表示。刑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者,得免除其刑。既然是「得免除其刑」,那是否免除就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了。
  只要生而為人,無論生命力之強弱、生理或心理之健康狀態等,都是刑法殺人罪所應保護之人,因此任何人對之加以殺害,均構成刑法加以制裁之殺人罪,這是生命絕對保護原則;然而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權利,也享有尊嚴死亡的權利,刑法不得為了落實生命絕對保護之原則,制定處罰自殺行為的條款,所以自我了斷如果被救活是沒有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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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自殺 受囑託 得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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